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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义视角:廉政制度变迁的供给与需求
作者:田湘波、刘忠祥    文章来源:  
  在国家制度体系中,廉政制度至关重要,廉政制度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绩效,一个完整的政治制度虽然包含了司法、监察、立法等制度,且具备连贯的运行机制,但是其绩效却仍然受廉政制度的影响。

  制度变化的需求和供给

  根据诺斯对制度的定义,制度是一种人类在其中发生相互交往的框架,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诺思将制度分为宪法秩序、宪法安排和规范性行为准则三个层次。宪法秩序规定确立集体选择条件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是制定规则的规则;宪法安排是在宪法秩序框架内所创立的,调节公有财产使用权的规则;规范性行为准则包括一个社会的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每一个层次的稳定性是不一样的,这有利于描述制度变化的快慢程度。

  笔者把宪法秩序看做已知变量,同时把廉政制度安排作为内生变量,把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看成外生变量,这样的安排是为了说明廉政制度安排设计和替代的原因,以及解释廉政制度的适应性和其利用程度。一切廉政制度安排都会关系现存权力机制的重新分配和组合,也影响到行政机构之间,行政机构与社会之间权力互动的效率,这都归因于这些廉政制度安排所创造的机会远远超过因创造这些收益所付出的成本,这时候,理性制度主义规范性的效率标准就成为分析廉政制度变化供求需求模型的一个有用分析工具。而有关文化背景和政治主体统治的合法性需求就成为廉政制度供给的内在因素。

  廉政制度变动的需求

  在现有的廉政制度安排下,社会公众得不到潜在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社会福利一部分存在净损失,政府也无法获得足够的权威和统治合法性以及行政效率。行为者认为,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可以获得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所得不到的利益,改变现有的廉政制度安排,使社会福利分配朝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腐败分子的方向转变的动力是显而易见的。

  一旦对于行为者来说创立和利用新的廉政制度安排和预期净利益为正时,他们就会要求这样的廉政制度安排。当廉政制度的创立能够带来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公众对统治阶级的拥护时,行为者实际实现了其预期利益的合法性转换,因社会稳定而为行为者带来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可能远高于创立廉政制度所付出的成本。

  那么,对于廉政制度变化的需求就取决于现有制度安排的利用程度和适应性,现有廉政制度安排的利用程度和适应性往往是影响制度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越来越多的制度主义论者认识到制度与其作用主体之间不只是单线联系这么简单。考查廉政制度的利用程度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的影响,而导致现有科学的廉政制度未能完全发挥出其规制效果,出现有法不依、有令难行的状况;第二种是现有廉政制度的效力已达不到变化了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一些领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来扼制腐败的发生,表现为某种程度上廉政制度的缺失。这一方面取决于人们对廉政制度适应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也由于以行动者现有的知识积累水平,难以轻松地认识到廉政制度存在适应性方面的不足。

  廉政制度的利用程度和适应性取决于对某一时期腐败状况的整体考查,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对廉政制度预期利益的获得和损失的考查,由于廉政制度的特殊性,对于廉政制度预期利益的衡量我们经常采用非货币化的工具。对于腐败状况的衡量我们采用国际公布的透明数据和国家公布的腐败案件调查情况;通过对相邻时期社会交易成本和经济主体租金的对比,我们可以考查某一时期廉政制度的利用效果。而这些衡量指标正是引致廉政制度需求的动力。

对于廉政制度的需求,还有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那就是意识形态和行为者的偏好问题。诺思提出了意识形态在实现有效率的产权中的作用,认为即使有国家和政府的存在和产权制度的安排,仍然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经济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搭便车问题,即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的行为。诺思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行为方式,这种方式通过提供给人们一种观念而使行为决策更为经济。意识形态是一种系统化的道德原则、价值观念,它提供了一种关于正义、公平、合理的说法,从而成为个人或政府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它不可避免地与人们有关世界是否公平的道德和伦理的评判交织在一起,一旦人们发现其经验与它不符合,人们就会试图改变其意识形态。而当社会的产权规则和制度不适合当前的意识形态时,行为者就会竭力改变现有的制度和规则,这就是意识形态之于廉政制度变迁的影响。这种影响是稳固的,它一方面关系到统治者统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来源于其自身对于反映在文化背景中的伦理道德因素的追求。

  廉政制度变动的供给

  廉政制度的供给是基于这样一种感性认识,即一旦拥有了某种新的廉政制度安排,就能得到在现存制定安排下所得不到的利益。廉政制度的供给,取决于行为者在宪法秩序下利用政治权力提供新的廉政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和廉政制度需求一样,供给也是建立在一种假设的前提下,因此行为者的供给能力和意愿就取决于人们对现状的认识和对未来的合理估计。

  制度设计的成本来自用于设计新的制度安排的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要素价格。由于廉政制度的变化往往被人们看做为一个发展过程,所以其设计成本常常也很容易被忽略掉。但是在既定的宪法秩序下创造新的廉政制度安排,就必须具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两个缺一不可的因素,且不说维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运作是一笔巨大的耗费,新的廉政制度安排可能需要支付更大的成本。因为在这样的制度运行机制下面,维持新的廉政制度安排必须投入大量高度熟练和尖端的劳动力要素,对于廉政制度而言,这些劳动力要素既需要拥有丰富的相关理论知识积累,又必须具备足够的相关工作经历和对整个权力运行体系的了解,无疑这样的劳动力要素在社会上是存在极大的稀缺性的。

  提供新的廉政制度安排的能力不仅受制于廉政制度设计的各种要素的价格,而且来自于影响制度创新可能性的现有知识积累。这一方面来源于行为者对于当前腐败状况的总体性把握和对廉政运行机制的全面了解,另一方面来源于对廉政影响因素的理性认识和对其发生机制的深刻把握。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得新的廉政制度设计往往不尽如人意。

  廉政制度安排的供给还受实施上的预期成本的影响,这来自于行政管理基础设施或有形基础设施以及人力要素,其主要来自于制度分类中的第二个层次,即新的制度安排制定出来以后,还需要相应的制度执行机构来推广和应用新的制度安排,这也就产生了对专业执行机构和专业执行人员的需求。当前中国正进行行政机构改革,对于新成立的制度执行机构,以及其与其他机构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是我们在机构设计时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因为这影响到整个行政机构的健康运转和内部机构间的合理协调。

  考虑廉政制度的适应性,就不能不考虑文化背景对于制度的影响。文化背景为人的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以及以往沿袭下来的各种结构关系。这是一种非正式规则或制约。正如诺思认为的一定的意识影响制度安排的绩效一样,文化背景同样影响着廉政制度创新的方向和程度。在既定的文化背景下,文化背景实际上已经为廉政制度提供了一种规定好的方向和框架,它通过人们熟知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模式给予我们指引,并贯穿于廉政制度创立到执行的整个过程。

(2009-11-18 00:00:00 点击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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