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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碎裂与建构 ——来自集体行动理论的启示
作者:王礼鑫    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观察》 2009年09月01日09:32
群体性事件:碎裂与建构 ——来自集体行动理论的启示

王礼鑫

2009年09月01日09:32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

  众所周知,2008年接连发生了数次“群体性事件”。较重大的事件有“6·28”贵州瓮安事件、“7·19”云南孟连事件、“11·17”甘肃陇南事件、“11·3”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2009年又发生几起较大的群体事件,如湖北石首“6·17事件”、吉林通钢“7·24事件”。

  在瓮安等事件中,官民关系紧张的严重程度令人扼腕。另一方面,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各种民间组织和数万志愿者从四面八方奔赴灾区,不仅志愿行动的规模、NGO和志愿者所表现出来的行动能力和专业能力达到迄今为止的最高水平,而且NGO加入政府统筹救助、与政府协同合作的景象也令人欣慰。由此,媒体将2008年誉为“中国NGO元年”或“公民社会元年”。问题是,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与对公民社会具有积极建构作用的志愿行动之间有关联么?

  从集体行动、社会运动等理论出发,笔者认为:可以把瓮安事件等与汶川大地震等灾难中出现的志愿行动视为同一种现象,即集体行动。笔者这一知识上的提醒或许能带来政策启发:具有撕裂社会等负作用的群体性事件与具有积极建构意义的导向公民社会的志愿行动之间可能相互转换;进而,有组织、有策略的集体行动,可以避免社会碎裂,并建构有序与和谐。

  群体性事件酝酿严重政治危机

  社会稳定是每个公民都需要的一种公共物品,但群体性事件对稳定构成威胁,并可能引发更深层次的危机,导致社会碎裂。

  一个严峻的现实是群体性事件日趋频繁。2008年,除了瓮安事件等,较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还有陕西府谷“7·5”警民抢尸事件、广东惠州“7·17”骚乱事件、川渝9-10月教师罢课事件、湖南吉首“9·3”非法集资事件、深圳“11·7”对讲机砸人事件、湖北武汉“11·18”下岗职工上访事件、重庆开县“11·21”村民煤矿冲突事件、广东东莞“11·25”劳资纠纷事件等等。而根据著名学者于建嵘的研究,这些事件仅是群体性事件中的“冰山一角”。他曾经指出:近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迅速增加——1993年全国共发生8709宗,1999年总数超过3.2万宗,2003年6万宗,2004年7.4万宗,2005年8.7万宗,十年时间上升了近十倍;其中,社会骚乱事件占群体性事件的5%左右。

  而且,群体性事件演变成“抗争性”或“对抗性政治”的可能性在增加。社会学家刘能依据大量经验案例将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种类型,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传统精英(大学生、知识分子)为主流参与者的“社会类别群体/身份共同体”类型、2000-2002年间以下岗工人和抗税农民为主流参与者的“首属社会弱势群体”类型的群体性事件的不同在于:2005年及其前后的群体性事件的主流参与者——保卫居住环境和土地房屋产权的地方性居民——构成了建立在地域认同感和共享利益基础上的行动共同体,即地域共同体。这一本质性的不同导致群体性事件具有了新的特点,如行为激烈程度高、动员潜能大、对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现场动员能力强等,因此容易演变成骚乱、对抗性政治。许多事件中,打砸抢烧等危害性行动指向了党委政府办公地、公安局等,发展成严重政治事件,致使局部区域内国家与社会关系一时间骤然紧张。

最后,群体性事件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可能导致底层政治冲突常态化,以及酿成更高层次的政治冲突,最终诱发全面危机。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对抗性政治事件的频繁发生,可能在水平及垂直方向上发生连锁效应。当前,“地域共同体”类型的群体性事件较显著,虽然中央政府仍然具备处理的缓冲空间,但地方或基层政治生态的恶化却导致普通民众的公共福利普遍降低。另外,“首属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社会类别群体”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也未销声匿迹,而这类群体性事件在水平方向上蔓延的几率较高。2008年出租车罢运事件提供了一个典型例证:11月3日重庆市8000多辆出租车罢运后,7日湖北荆州、10日海南三亚、10日甘肃永登、20日广东汕头等地,也相继发生罢运。根据经验,“社会类别群体/身份共同体”类型集体行动的诉求往往不限于经济利益,一旦群体性事件的目的转变到社会政治领域,中央政府将承受更大压力。萧功秦曾经指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与改革的一个重要要素是“政治上的脱两极冲突化”。但需要警惕的是,面对严重社会危机时,政治精英或高层政治出现政策分歧从而再度两极冲突化也并非不可能。近年来意识形态“斗争”的加剧与外显,可视为精英两极冲突化的一个迹象。试想,当官民之间、精英群体之间、政治精英之间、政治内部不同层级之间、精英与大众之间甚至民众内部均发生普遍、持久的冲突,结局将会怎样?

  从集体行动理论看群体性事件

  在改革开放道路上前行了30年的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家权力从社会中一定程度撤退,物质财富丰富,不受国家控制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等深入发展,个体、群体自主能力的提升与自组织行动的萌发,日益促成公共空间的扩张、志愿公益或互益行动的生发。公民社会初现端倪,出现了政府与公民社会协同合作的喜人景象。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诸如各种草根组织或民间NGO、城市社区“风起云涌”的业主委员会组建及其维权运动等。

  2008年间,志愿组织发挥积极作用的例子,首先是冰雪灾害期间,当20万左右的旅客集中在广州火车站之时,广东岭南狮子会、广州青年志愿者、基督教青年会、麦田计划等民间组织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加入政府统筹的灾害救助,捐赠物资、组织义工维持秩序、分发食品等。“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数以万计的志愿者以及各种NGO从四面八方奔赴现场参与救援。根据谭建光等人的调查与测算(2008年7月),各省市进入四川灾区服务的志愿者超过10万人,四川各地(包括灾区与非灾区)参与灾区服务的志愿者超过100万人,全国各地参与赈灾宣传、募捐、救灾物资搬运的志愿者超过1000万人。志愿者们参与了救援服务、伤病员医治、清理现场、安置受灾群众、救灾物资运送、募集捐款捐物、心理救助与辅导、灾区群众文化生活服务、灾区环保检测服务、灾区服务需求调查研究等几乎所有类型的服务。

  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群体性事件与救灾志愿组织及其行动互不关联,因为二者功能大不相同——志愿行动具有建构公民社会并与政府合作的积极意义,群体性事件尤其是骚乱则可能加剧裂痕、导致冲突,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这其实是误解。两件事物功能不同,但不意味着结构或逻辑迥然各异。从理论上看,二者同属集体行动范畴,具有相近的发生机制和演进逻辑。

  所谓集体行动,即“一个团体的成员为追求其共同利益、尤其是当这种共同利益能提供公益时而采取的行动”,或指“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集体行动的特点是自愿、自组织、自治、互益或公益,发生机制包括意义框架建构、精英动员、策略、行动等。集体行动是人类自组织现象之一——如果说政府是组织化的权力、企业是组织化的资本的话,那么集体行动是组织化的志愿。显然,不以意识形态或政治标准评判时,群体性事件也可视为集体行动之一类。因为多数群体性事件都具备自愿、自组织、互益等属性,其发生机制同样包括意义框架建构、动员、策略、行动等。二者外部特征的区别在于NGO一般不具备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特征。社会学家赵鼎新曾经以组织程度、制度化程度、改变现状的诉求程度三个指标对政治行为进行分类,群体性事件即属于组织程度低、制度化程度低、改变现状诉求程度较高的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类型。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集体行动类型,其发生原因与当代中国以志愿组织为代表的NGO或公民社会的发生原因类似。笔者曾运用“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途径来解释中国公民社会的生成。简言之,可以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结构紧张中国家与社会行动者行为激进化的结果。所谓结构性因素,即物质/非物质、国内/国际、可见/可不见、表层/深层等,具体如错综复杂的不同群体间利益结构、基于各种关系的社区结构等。当代中国大规模社会变迁造成的结构性紧张,成为集体行动的诱发因素——既为NGO等提供了生存发展空间,也构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条件。

  所谓“自主性国家”,即国家不能简单地视为结构性因素,国家也有其能动性。“国家”系统中,上与下之间、左与右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必然存在态度、政策方面的差异,政策制定与执行及操作间的差异,再由于目标、利益取向的不同强化了各种差异,这就决定了国家并不是以同一面目或一致行为面对社会。在当代中国,超大型社会、后全能主义政体等因素使得实际情况更加复杂,从而形成如米歇尔·奥克森伯格所说的“分散权威主义”。这意味着,公民、NGO等社会行动者面对的可能是极为复杂的“国家”。“国家”呈现出的多种形式或复杂结构,既增进公共福利也可能损害社会利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或为国家权力重新进入社会从而对社会空间的挤压,或为腐败、官商结合等对民众利益的剥夺。


所谓能动,即“个人或团体影响其环境的能力(意图的或相反)”,能动可以理解为行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或实现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理性行为,包括个体或群体、组织等的观念、策略、行为方式等。从能动出发可知,个体或社会群体虽然是在面对特定的具有结构性与能动性的国家的过程中,同时也是在特定的利益结构、社区网络中行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结构决定了行动的方式及其结果;公民或群体的有目的的、理性的行动既可能促进结构调整,也可能使得各种国家性的主体改变其行为方式、国家结构特征发生变化。换句话说,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集体行动的“面貌”,一定程度上由行动者自己形塑。

  笔者上述分析的基本目的是在知识上申明一个观点:群体性事件,与具有积极功能、并能与政府协同合作的NGO或公民社会等,属于同一类社会现象,二者有相近的发生机制和演进逻辑。由此可以推断,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碎裂功能的群体性事件可能转化为具有建构作用的集体行动。

  有组织才可能建构,有策略才可能共赢

  从国家-结构-能动出发进行分析,对群体性事件可以做出以下判断:首先,在当代中国,结构性紧张将会长期存在,因而酝酿着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可能性;其次,群体性事件是否发生,其规模、行为的激烈程度、破坏或者建构等,取决于国家、社会两种行动者;第三,国家与社会行动者之间存在着策略互动,结果有多种可能性,互损、负和或零和博弈是一种,但也有机会共赢。作为行动者,国家应该认真反思其自主性调整或重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并调整其策略,严格控制官员自利,有效打击腐败与官商勾结,以宪政为基础允许公民“有组织”;公民、公民群体等,则应该充分估量其行动的能动性,着力发挥行动的建构意义,因此行动应“讲究策略”。

  本文提出的首要政策主张是:有组织才可能建构。“集体行动”可以从公益/互益、有组织/无组织两个视角加以区分,包括有组织的致力于公益的集体行动、有组织的致力于互益的集体行动、无组织的致力于公益的集体行动、无组织的致力于互益的集体行动等四种类型,典型形式依次是环保NGO发起的社会运动、业委会发起的业主维权行动、大规模社会动乱或骚乱、群体性事件。显然,“有组织/无组织”是集体行动破坏/建构的分水岭。所谓“有组织”,指成熟社会自组织,即:具有一般组织的属性,如宗旨或使命、相对固定的领导人、治理结构、运行规则、相对稳定的成员等,组织具有合法性,具有自生能力,等等。有组织,集体行动可能产生自律,即使面临对抗性问题,矛盾双方也有机会接近、协商乃至妥协,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行为激进、冲突两极化。不过,“有组织”的前提是权利得到保障。换句话说,只有政治上允许公民有组织,自组织才能导向理性与建构。如果对任何自组织、有组织的社会行动持敌对立场,或明或暗地打击组织者,那么建构意义的自组织将不可能出现,国家最终也将深受其害。

  讲究策略,是笔者从集体行动能动性角度提出的倡议。所谓策略,即:以形成共识、解决问题为目标,以温和而不是激进方式为手段,行动者应尽力避免使用暴力,在冲突中,具有暴力优势的一方尤其应采取“非暴力”原则。如果行动双方秉持“非赢即输”或“全赢全输”立场,丝毫不肯妥协、退让,任由行为激进,那么结局极可能是你死我活或鱼死网破。

  “有组织才可能建构,有策略才可能共赢”的一个颇具说服力的例证,即中国城市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业委会及业主维权运动。业委会这一现象的出现,最初是政府剥离物业管理职能而从香港等地引进经验的结果。因此,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一开始即确认了业委会的合法性。在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的过程中,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逐渐形成强势利益集团,且少数政府部门、官员与之结成利益纽带,业主权益受到侵犯。由此,业主自发产生集体行动——组建受业主控制的业委会、由业委会发起组织化集体维权行动。许多个案显示,组织化、有策略是业主维权成功的重要条件。业主组织化的集体行动,一方面能够吸引更多业主参与,更容易动员多种资源,行动更容易引起关注(与群体性事件有相似性);另一方面,行动更理性,策略更温和且多元,业委会领导人或精英可以利用合法身份与开发商等对话、协商,所以,与强势力量之间冲突两极化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问题更容易得到解决。虽然以业委会及维权运动为一方的城市社区与国家等之间的关系仍然处于调整、重构中,但行为非暴力、非激进、冲突脱两极化等特征已经呈现出来,共赢可期,一个良性的公民社会喷薄欲出。(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2009-09-01 00:00:00 点击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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