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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政四年未纠:上级监督下级为何失灵
作者:秋风    文章来源:  
违法行政四年未纠:上级监督下级为何失灵

2009年04月16日 07:46:01  来源:新京报

吉林省法制办可以通过某种渠道与四平市政府进行“协调”,但这种非公开的协调程序的结果很可能是妥协,而这种妥协又可能不利于向省法制办申诉的当事人。

几年前,吉林省四平市政府通过一份“常务会议纪要”,将一家私人企业的经营进行转让,并处置其私有财产。当事人向该省法制办投诉,省法制办去年向四平市政府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认定该行政行为属不当行政行为,要求四平市政府自行纠正。但期限已过,四平市政府仍未“自行纠正”。这一事件,将上级政府监督、约束下级政府的现有机制之局限性,清晰暴露出来。(15日《中国青年报》)

有先哲曾言:“在构造一个人管理人的政府的时候,最大的难题在此:你必须首先让这个政府能够控制治于人者,其次又有责任让政府控制它自己。”政府的自我控制有两种:同一级政府内部各个部门的控制和监督,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控制与监督。

从政治原理上说,上一级政府对民众负有更大的政治与法律责任,它有义务保护民众免于下级政府的侵害。现有的制度设想到了这些问题,并试图向民众提供救济。以本案为例,当事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吉林省法制办提供申诉,而吉林省法制办也已依据程序明确认定,四平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属不当行政行为,并要求其自行纠正。现在的问题是:四平市政府拒绝省法制办的指令。于是,省法制办作为上级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现在陷入尴尬境地:下一步怎么办?

事实上,省法制办可以通过某种渠道与四平市政府进行“协调”,但这种非公开的协调程序的结果很可能是妥协,而这种妥协又可能不利于向省法制办申诉的当事人。

由此可以看出,上级政府在向民众提供救济、矫正下级政府错误的法律与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现有办法,有若干显著的缺点:第一,当事人向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控诉下级政府,该部门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很可能并未召集双方以公开程序对质,那么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政府很可能并不认同,成为其拒绝执行的重要理由。

第二,上级政府明确指出下级政府采取了不当行政行为,两个地方政府机关意见不一,而每一级政府都是有尊严的。下级政府觉得上级政府直接指责自己,丢了面子,自然产生抵触情绪。第三,上述两个原因导致事情的处理结果陷入僵局后,处理过程很可能就进入暗箱操作阶段,两级政府进行外人无从得知的“协调”,其结果缺乏可预期性。

凡此种种缺陷,都影响了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向民众提供救济的效率和公正性。

要有效地向权益遭到下级政府侵害的民众提供救济,恐怕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最可取的办法是引入司法机制,实现监督的司法化。司法机制可以克服上述三个缺陷:法院会考虑双方的诉求、证据,从而作出令双方信服的裁决;法院跟一般行政机构不一样,不会引起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直接冲突;法院的判决是具有强制力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许多法治国家,上级政府一般都依靠相对独立的司法部门、以审查地方法规、政令或个案判决的方式,来监督下级政府。

在已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相关的机制创新也有必要向司法程序靠拢,并引入起码的公开处理程序。(秋风 学者)


(2009-04-16 00:00:00 点击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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