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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日趋“行政化”最高检官员呼吁职位改革
作者:郑建秋 南东方    文章来源:  
检察人员日趋"行政化" 最高检官员呼吁职位改革

2009年04月07日14:08 来源:《法制日报》


  4月的重庆,已是春意盎然。但是,南东方心头却有隐隐的忧虑。

  作为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这几年他一直参与和推进的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正处在关键点上。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在检察系统,分类管理从正式提出到现在,已整整走过了10年历程。然而,这项改革至今仍然只是停留在试点阶段。

  “检察人员的分类改革事关大局,牵扯到方方面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处长郑建秋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现状:单一管理使人员行政化

  “一个正科级的检察官如果去查办一个正处级的官员,他会觉得底气不足。”郑建秋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对检察人员一直沿用党政干部的单一管理模式,导致司法人员“行政化”的倾向日趋严重。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检察官依法被选举或任命后,就承担起行使国家检察权的职责,检察官与办案对象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行政关系。

  “正是套用行政机关职务层次,使得检察官职务序列演变为行政职级序列,检察官职务的司法属性日益淡化。”郑建秋一针见血地说。他举例说,在同一个检察院内,检察官的工作与行政领导和行政管理的工作性质不同,却要执行同样的工资标准;本属同一工作性质、并且由同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检察官之间,却又因行政职级的不同而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这明显地违背公平原则。

  职级决定待遇的分配模式,迫使检察官们不得不将更多精力用在行政职级的晋升上,不少业务骨干都离岗进入了行政管理部门。

  “对检察人员的管理弊端,可以概括为两个‘单一化’:其一是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用公务员管理的单一模式来管理检察人员,其二是检察系统内部用检察官的单一标准来管理所有干部。”郑建秋指出,这两个“单一化”管理模式,忽视了检察权的独特属性以及检察职位的差别,难以实现检察队伍的高素质和专业化,已经阻碍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

  试点:突出检察官主导地位

  2005年,渝北区检察院作为重庆市试点单位,大刀阔斧地进行了改革:取消原有的公诉科、侦监科等内设机构,将业务部门设置成“三局一办”模式,即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职务犯罪侦查局和检察长办公室。

  “改革后,检察官履行检察权只对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负责。在同一检察院内部,一般检察官之间只是业务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有检察官履行法律职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郑建秋介绍说。

  4年过去了,渝北区检察院的改革试点已经成为一个样板。

  “重庆的改革主要是围绕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展开的,关于如何加强检察官的主导地位、人员如何划分类别及配置比例等,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南东方说。他同时指出,重庆作为试点单位,只是选择了一部分内容进行试点,关于检察官的职务序列等内容,由于牵扯整个国家体制,因而无法进行改革试点。

瓶颈:检察官比例过高

  郑建秋告诉记者,他考察过很多国家的检察官比例,大多数国家的比例都维持在30%以下。而我国检察官的比例是60%,有的地方还不止这个数字。

  据分析,大量具有检察官职务的人从事的是非检察业务,他们有的在行政管理岗位上,有的甚至在后勤服务岗位上。

  郑建秋认为,分类管理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对检察人员进行梳理,让一部分业务骨干回归业务岗位,而那些不在业务部门工作的检察官,就不能再拥有检察官身份。

  无论是在2003年制定的框架方案,还是在今后印发的各类文件中,最高检都把检察官的比例确定在30%。

  “分类管理成功与否,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看检察官的比例是否降下来。”郑建秋坦言。

  为了减少阻力,重庆的试点基层院都采取了折衷的办法,即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试点改革后,那些具有检察官身份而又不在业务部门的人,其检察官职务将被保留,成为“档案检察官”。

  “真正的改革不能老是回避困难,要打攻坚战。”南东方说,改革的很大一部分阻力来自于可能被免掉检察官身份的那部分人。“免掉检察官后职级待遇也不会相差太多,但是情感上很难接受。”

  同时,阻力还来自于现任的一些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分类改革要突出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强调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角色将会被大大弱化。”南东方说,要剥夺一部分人的权力当然会遭到他们的反对。

  关键:建立各类人员职务序列

  在曾参与公务员法、检察官法以及分类改革框架方案起草的郑建秋看来,分类管理能否真正实现,关键在于各类人员的职务序列能否真正建立起来。

  关于检察人员的分类,改革中没有多少争议。大家对于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的类别划分大致取得了一致意见。难点是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检察官作为特殊类公务员,其职务序列可以单独设置。

  在框架方案中,明确提出检察官的职务序列单独设置,其职务层次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的层级和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的权力、职责确定。检察官职务从高至低划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副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六个层次。六个职务层次对应现行公务员从二级到二十三级的级别。

  “目前普遍认为的以检察官等级取代现行行政职级的设置方案并不是最理想的。”郑建秋极力主张彻底摒弃检察官职务层次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层次的一一对应关系,将检察官职务从高至低划分为六个职务层次,并以此确定检察官职务同公务员级别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法已经为检察官设置单独序列预留了空间,我们应当把公务员法的完善和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减少阻力。”南东方说。他建议,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应由最高检、中组部、中编办等几家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方案,形成一个大致框架后,再选择部分单位作为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赵阳 张亮)

(2009-04-07 00:00:00 点击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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