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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调查团发现真相了吗?
作者:潘洪其    文章来源:  
“躲猫猫”调查团发现真相了吗?

2009年02月21日 16:47:28  来源:北京青年报


要从保证程序公正入手,真正致力于调查事件的真相,显然不是“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这样的临时性组织所能胜任的。昆明市人大可考虑组织关于“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动用相关调查手段,排除各种阻力,克服“法律限制”,尽可能探寻到客观全面的事实真相。

舆论高度关注的云南昆明市晋宁县“躲猫猫”事件近日出现较大进展。昨天,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检察院共同牵头,邀请5名网民代表、3名市民、3名媒体记者与省市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一起组成的“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前往事发地晋宁县看守所进行了调查。云南省委宣传部负责人表示,要为网民提供一个“了解真相的机会”。

针对一起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的舆论事件,党政部门、司法机关邀请网民组成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这在云南省乃至全国大约都是第一次。此举产生的轰动效应,一时间已经超过了公众对“躲猫猫”事件本身的关注。组织者主动邀请网民参与舆论事件的调查,表明他们清醒地看到了网络舆论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力,并对公众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给公权机关施加的责任和压力有着清醒的认识。或许正是出于一种冷静的考虑,组织者虽然在征集网民参与时显得颇为“高调”,但在组织调查委员会前往事发地调查的过程中,却显示出了审慎的低调。

冷静的考虑和审慎的低调,无疑有助于避免对“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做出过度解读,避免对它寄托过高的期望。

必须看到,这个“躲猫猫”舆论事件调查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性组织,而不是一个享有权力的正式机构。调查委员会到达事发地晋宁县看守所之后,询问了事发监室的当班民警,由于“法律限制的原因”,并没有见到事发当时被害人的同室狱友。调查委员会向晋宁县警方询问,目前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外,是否有其他物证,得到的答复是“有其他物证,但物证关乎该案件的保密”,不能向调查委员会展示。当然,无论是“法律限制的原因”,还是“关乎该案件的保密”的考虑,从法律上讲都是能够成立的,但这样也就使得调查委员会在事发地进行的调查,谈不上是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因此,实在难以要求他们通过调查得出“躲猫猫”事件的真相。

云南省委宣传部等部门邀请网民参加对“躲猫猫”事件的调查,意在消除此前舆论对晋宁县警方做出的事件结论(被害人是在玩“躲猫猫”游戏时意外死亡)的怀疑,而舆论之所以怀疑晋宁县警方的结论,主要是担心晋宁县警方“自己调查自己”,从程序和实体上都难保公正。现在,调查委员会在晋宁县进行的调查,不过是先在看守所听了当班民警的“一面之词”,然后回到晋宁县公安局,听取该局公布关于“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果——这个由晋宁县警方自己调查得出的结果,再次认定“躲猫猫”事件“系在押人员趁民警刚巡视后擅自进行娱乐游戏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如此看来,“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进行的这次调查,既不大可能发现该事件的什么真相,对于导致舆论疑虑的警方“自己调查自己”格局,也未能有任何改变,那么,他们的调查又将如何消除舆论的怀疑,如何给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交代呢?

一群被关押在看守所监室的在押人员,像幼儿园的小朋友那样玩“躲猫猫”的“娱乐游戏”,一不小心就闹出了人命,如此怪诞离奇的情节,的确超出了大多数人的想象,但从逻辑上讲,现实生活中不能绝对排除发生这类小概率事件的可能。同时,也不能说因为“躲猫猫”事件是小概率事件,其真相就注定了永远不可探寻。而要从保证程序公正入手,真正致力于调查事件的真相,显然不是“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这样的临时性组织所能胜任的。

按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从目前的情况看,至少昆明市人大可以考虑组织关于“躲猫猫”事件的调查委员会,动用相关调查手段,排除各种阻力(比如避免晋宁县警方“自己调查自己”),克服“法律限制”,尽可能探寻到客观全面的事实真相。这个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如果正式组成,就具有法定的权力,并将比现在的“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尽管后者因为吸收了网民参与而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作者:潘洪其)
(2009-02-21 00:00:00 点击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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