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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赞成“宪法司法化”这个提法
作者:翟小波    文章来源:  
时评:我不赞成“宪法司法化”这个提法

2008年05月05日 11:17:35  来源:北京日报


近年来,关于宪法司法化是法学界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宪法司法化主要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学界的主流都倡导宪法司法化,强调由司法机关来控制代议机关立法的合宪性。对转型期的中国政法实践来说,宪法司法化真的是福音吗?是值得追求的目标吗
?我并不这样认为。

一、宪法司法化的逻辑不成立

第一,宪法更多意义上是政治性纲领,内容大都是历史叙述、确立重大制度原则或制定路线和政策等。条文简单、概括和抽象,缺乏直接明确的规范功能,不符合法治原则对规则明确性的要求。实施宪法,首先要求代议机关将这些条文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不通过适用法律来间接适用宪法,依宪治国和依宪审判都毫无意义,甚至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第二,不同于美国宪法以限制代议机关为主要目的,我国的现行宪法,是要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确立其最高权威,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成真正代表人民的最高权力机关,以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目标。一旦采取宪法司法化,则意味着形成司法机关与最高权力机关等位且制衡的分权结构,这就背离了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第三,即使法律法规可能违宪,但违宪的法律法规只是可撤销的,不是自然无效的。根据公权行为的公定力的要求,法律法规在未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废止之前,应当继续得到适用和遵守。

二、代议机关至上优于宪法司法化

宪法实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权和实现民主。在这两个方面,代议机关至上均优于宪法司法化。一是法院在作出违宪与否的判断前,只能听到少数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声音;相反,代议机关在通过立法实施宪法之前,有充分的时间和资源开展广泛的调查。二是司法机关只能通过司法解释来诠释宪法条文,但是条文的规定有其局限性,未被宪法规定的人权可能被法院所忽视。三是法院在作出违宪审查时,给出的判决理由质量并不高,而代议机关对于宪法的重要问题,要经过广泛、充分的讨论和说理。另外,代议机关多样化的人员组成机构以及较为完善的立法程序,也使得立法机构的说理远胜于法院的说理。四是代议机关平等地对待每位当事人并通过多数人决定原则,公正地作出决策。而法院的民主性显然弱于代议机关,与其少数人的民主,不如由代议机关直接实现多数人的民主。(翟小波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2008-05-05 00:00:00 点击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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