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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
作者:毛磊    文章来源:  
  3月8日,辽宁代表团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时,赵长义代表(中)、潘利国代表(左二)和赵连生代表(右二)的发言吸引了在场的记者。他们认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等,这些规定鲜明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能够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将进行1979年重新修订之后的第五次修改。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提出,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能够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选举法是中国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城乡“1∶1”选举人大代表

  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

  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我国民主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历经数次修改,我国的选举制度正进一步走向完善。

  制定于1953年的我国首部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比如,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1979年对选举法进行重新修订,其后又经历了4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1。

  “这种现象有其存在的历史背景和合理性。”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主任周汉华说,1953年中国城乡居民人数比例为13∶87,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这样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只有规定城市和乡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发出了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信号。

  去年10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的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二审,并决定提请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审议。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评价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其间,在网上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立法机关还听取了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的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这样表示:“中国各级人大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是可行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评价说,这是中国选举制度的又一进步,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是平等原则的体现。

  “修改选举法,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同时也有利于农民在其他权利的享有上与城市人口趋于平等,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将会极大地增强农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

  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平等原则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介绍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亮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了这样三个原则——

  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同比例选举最受公众瞩目,民族平等是再次重申,而地区平等可以说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

  记者了解到,关于确定代表的这三个平等原则问题,早在20多年前就有学者研究过。1987年第5期《政治学研究》上刊发了人大制度专家阚珂的文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确定依据探讨》,他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通过对比研究中外代议机构议员(代表)名额的确定依据,得出了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三部分组成的结论:人口比例代表、行政区域代表、少数民族代表。

  那么,为什么要贯彻实行地区平等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首先,我国幅员辽阔,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和解放军代表团),会有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省级行政区都应有一部分相同数量的代表。

  其次,31个省级行政区,无论面积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达与否,行政事务在种类上是相同的,同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全国人大中都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设立基本名额数可以使之得到保证。

  第三,设定代表的名额基数,可以确保人口较少地区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反映本地区的意见,可以减小代表名额分配的总体变动幅度。

  与此同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修正案草案为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第六条第一款特别增加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更多关注选举细节

  人们也许还会记得,新中国成立前山西进行过“豆选”。新中国成立后,选举方式又逐渐演变为唱票、鼓掌、举手、无记名投票的阶段。

  与以往不同,这次的选举法修改更多地关注到了选举程序的细节。而这些细节也是影响选举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在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的后面,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据专家介绍,“设立秘密写票处的一个好处是防止写票受到干扰”。

  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这次选举法的修改还涉及一些扩大民主的细节规定: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规定;因应一些地方乡镇合并、人口增加的现实,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明确禁止公民在两个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同时担任人大代表;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作出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及选民和代表,都可以提出不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候选人;对选举的投票程序等作了规范和完善;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规定。

  “民主是个渐进的过程,但渐进不等于不进,不等于慢进,不等于乱进,渐进应该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明恩在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时说,立足于开拓创新,扩大基层民主,代表比例改革的意义已超出了改革本身,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全国人大代表黄鸣认为,选举法的修改从宏观意义上说,它是中国民主政治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从技术层面看,它则可以改进选举环境,极大激发选举人的参与热情和责任心。

2010年03月08日08:30 来源:《北京日报》


  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过程是一个不断创新、及时调整、主动改革的历史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政治经济发展方向曾不断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即1953-1957年时期:党的基本纲领是“一化(工业化)、三改”,开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高涨时期,这是第一次经济建设时代;1957-1978年时期:党的基本纲领改变为“阶级斗争为纲”,这是阶级斗争与文化大革命时期;1978-十五大时期: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创了经济建设新时代。我们认为,进入21世纪,应该转向现代国家制度建设为重点,开创制度建设时代。

  何谓国家基本制度建设?我们认为,国家基本制度建设是旨在保证实现“良治”(Good Governance)的制度条件、制度环境和制度功能;良治的最终目标旨在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和全社会人民福利最大化,真正保证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中国而言这些目标是指保障人民生存、发展、安全、民主的关键性利益。这包括五个方面的根本利益:国家安全与领土完整;经济发展和经济稳定;社会公正与人类安全;政治清明与社会稳定;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这五个目标相互关联,不可偏废,实现一个目标的同时要兼顾其他目标;这五个目标相互作用,具有互补性,一个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其他目标的实现。

  国家基本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八大机制:

  (1)强制机制:一个现代国家的政府必须拥有一支常规军,保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如果政府对武装力量没有垄断能力,就会出现军阀混战的局面。一个现代国家还必须有一支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警察队伍,以维护内部秩序。军队和警察必须由国家财政全额供养,“吃皇粮”,不允许用经商、乱收费的方式打野食。否则,军队保卫国家的能力和警察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会大大削弱,甚至本身可能变成不稳定的因素。

  (2)汲取能力:提高国家动员和汲取社会资源的财政能力,有效地为全社会提供基本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履行国家基本职能。

  (3)共识机制:一个国家和政治制度的存在必须建立在国民对一些基本价值的共识之上。最重要的基本价值是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对公民权的尊重和保护。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国民的共同理念、凝聚了人民的信念。需要指出的是,核心价值观从来都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由国家有意识地构建和推广的。一经形成,核心价值观可以极大地减少国家管理成本或治理成本,有效提高实施公共政策的效力。

  (4)监管机制: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权力不对称的问题。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药费飙升;制假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造成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老板与打工仔之间的权力不对称会导致工作条件恶劣、工伤事故频繁。因此,国家必须对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进行规范。

  (5)协调机制:政府工作人员和政府机构是必要的,但他们本身也可能带来很多问题。如政府工作人员可能不称职或者以权谋私,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可能搞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因此,现代国家必须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廉政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廉洁;必须建立其它各种制度确保各部门、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机器的统一。

  (6)表达机制: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信息流动加大,人们参与政治的意愿和能力逐渐增强。面对民众参与的需求,政府必须提高制度化的表达渠道。否则,这种需求可能以非制度化、非和平的方式表达出来。

  (7)整合机制:千千万万民众个人表达出来的愿望和意见往往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为了在公共政策中反映民众的呼声,必须通过政党和其它机制(如工会、政协、人大等)对民众的意见进行整合。

  (8)再分配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种种原因(如残疾、重病、工伤、失业、年迈),人们的经济生活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社会生活往往充满不确定性。为了降低经济不安全感和缩小市场初次分配造成的不平等,国家必须通过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从国民收入中汲取必要的经济资源,对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再分配。这种再分配的依据是所有公民,不论居住地、职业、性别、教育程度、年龄,都享有平等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能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2010-03-09 00:00:00 点击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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