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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探索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 勒紧权力的"缰绳"
作者:李忠将、李劲峰、邓伽    文章来源:  
新华网贵阳12月21日电(记者李忠将、李劲峰、邓伽)26岁的许建莉去年3月由一名大学生“村官”经公开推荐、演讲竞职、人大代表票决等一系列程序后,脱颖而出,当选凯佐乡副乡长,如今她逐渐在分工负责的农业、水利和交通领域中“独当一面”。

从大学生“村官”到副科级干部,许建莉的升迁与当地在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中的探索不无关系。从2008年底起,贵州省在全省9个县(区)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长顺县作为试点县之一,开始尝试通过公开选拔、差额票决、公推直选等方式,规范和约束县委书记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的权力。

目前,长顺县在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时,全部实行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去年,长顺县委全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共表决通过了18名党政“一把手”的拟任免职,改变了过去由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做法,实现了县委领导与普通委员“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在传统的基层干部选拔中,基本都是按照“领导动议、拟定人选、组织考察、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大体程序完成。由于干部选拔的标准掌握在县委书记等少数人手中,容易左右干部选拔过程,形成“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用人不正之风,甚至滋生腐败。

县一级在中共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然而对于县委书记的权力监督制约,一些地方长期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的难题,动议、提名干部成为县委书记的特权。

全国人大代表、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教授余敏辉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其根源是个别主要领导干部高度集权,“规范用人权,必须使领导干部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

贵州省在试点工作中明确,县委书记用人权主要有调整动议、提名推荐、组织酝酿、主持决策和监督管理这五项权力,详细列举了县委书记提出动议、提名程序的条件和规程,并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进行全程翔实记载。此外,县委书记每年需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接受民主评议,县委书记离任时,需接受上级组织部门对其任职间履行干部选拔工作职责情况的检查。

贵州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侯正茂说,通过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各试点县建立起干部选拔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切实把干部选拔任免工作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这既是对县委书记的考验,也是对县委书记的爱护。”长顺县委书记杨永英说,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就是要把选拔哪个岗位干部、确定提名人选等这些原本掌握在县委书记手中的用人核心权力,放在阳光下规范操作、运行。

除贵州省外,中国许多省区都在开展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尝试以制度建设和加强监督勒紧县委书记的用人权力“缰绳”。海南省在琼海和屯昌两市县尝试对干部选任,全方位实行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和差额票决这“五个差额”,将“一把手”的选人用人权最大限度向全委会释放,充分发挥党内民主。

海南省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陈长林说,海南省在规范市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中,以科学分配权力为核心,干部选拔每个程序和环节都有市县全委会委员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全面参与,使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得到全面保障。

贵州省社科院研究员熊宗仁说,规范县委书记用人权,是治理用人腐败领域中,治标治本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对县委书记及县委领导班子的用人权力进行约束,有利于探索推动基层干部选拔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2010-12-21 00:00:00 点击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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