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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成长:从“个体自主”到“社会公平”——解读2005年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
作者:林尚立    文章来源:  
政治发展,既可体现为政治结构、政治生活的变化,也可体现为政治逻辑的变化。前者具体些,后者抽象些,但两者相互呼应,有着内在的联系。人们可以通过对反映政治结构和政治生活变化的事件的概括和分析,来把握一定时期的政治发展;也可以通过对这些事件背后政治逻辑的变化及意义的把握来透视政治发展。如果选择后一种分析视角,就必须在历史的律动中把握这些事件的内在意义。本文力图用这个视角来解读2005年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



2005年,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中国的国家建设框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原来的“三位一体”发展为“四位一体”,即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建设。[1]在这一新的建设框架中,政治建设不仅要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相适应,而且要与社会建设相适应,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经济一样,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力量。政治建设与社会建设相互适应的过程,自然也是政治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种相互作用中,政治的发展将推进社会发展,而社会的发展又将决定政治发展。照此逻辑,社会的发展必然日益成为决定政治发展的重要力量。

其实,相对于中国原有的政治发展格局来说,社会建设这个国家建设任务的提出,就已经表明了中国政治发展大格局的变化,即由国家单一推动向国家与社会共同推动转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基于权力与资源的集中,社会消失在党和国家所建构的组织体系中,党和国家直接主导和决定了政治建设与发展。改革开放后,集权格局开始被打破,社会力量开始出现,但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约束的存在,社会力量尚未在经济和法律上获得独立地位,所以,中国政治发展的实际推动力量依然是党和国家。这也正是为什么人们一直都把党和国家是否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作为评判中国政治是否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改革开放中积蓄起来的社会力量,不仅很快获得了应有的独立和发展,而且获得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保障和依法治国的法制保障。社会力量的独立和成长,深刻地改变了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原有权力格局,使党国一体的一元化权力格局向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政党、国家和社会三者相互作用的三维权力结构转化;与此相对应,中国政治发展的动力结构,也从单一力量推动向多元力量推动转化,来自经济、社会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要求与发展期望,逐渐成为推动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们在各自领域中所进行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往往对中国政治发展产生相当深刻的影响。

经济发展无疑是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决定力量,但是,这种经济对政治发展的决定作用要转化为对政治发展的实际推动,还需要通过“政党、国家与社会”层面的具体行动。政党、国家与社会是具有各自利益取向的力量,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它们各自的意志以及相互的关系直接决定着一定经济基础上的政治发展的实际取向和逻辑。所以,我们固然可以从经济的发展这个最基础层面把握政治发展的可能,但是,要把握政治发展的实际进程和内在逻辑,就必须进一步考察“政党、国家与社会”层面对政治发展的实际推动作用。

中国政治发展动力结构的变化是改革开放的成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带来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动力结构的变化,不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结果,而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但是,这个结构的变化却使得中国政治发展,包括政治体制改革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境界,即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政治发展,由于同时受国家(政党)与社会双重力量的推动,所以它在国家与社会两个领域同时展开:在国家领域展开的政治发展,以权力为核心,体现为制度与程序的创新与发展;在社会领域展开的政治发展,以权利为核心,体现为价值与组织的转换与发展。两个领域展开的政治发展,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形成中国民主成长的大势。

由此回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政治发展,可以发现,改革后不久,中国政治发展实际上就已经开始处于双重力量的推动下:一是国家(政党)的力量,二是社会的力量。只是后者有一个萌芽、发展和壮大的过程,有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这样的事实提醒我们,不能简单的从国家(政党)一方推进政治变革的作用力来评判中国的政治发展,我们还应充分重视社会成长在推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实际上,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政治发展中,一些来自党和国家方面的政治变革,往往是经过有效的社会发酵之后才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实际动力的,如农村的村民自治就是一个典型。既然中国的政治发展是在国家(政党)与社会的共同作用下展开的,那么对中国政治发展内在逻辑的把握,就应在把握经济变革与发展对政治发展的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分析国家(政党)与社会在中国政治发展过程中相互作用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实际作用和影响。



民主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追求。中国政治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过程。所有国家的现代民主成长,都是以每个个人在政治上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为基础展开的,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在“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展开的。所以,在现代的时空中,民主首先是个人自主权利的获得与实现。然而,个体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个体自主权利的获得与实现,需要有公共秩序和保障公共秩序的公共权力的合理存在,这种需求孕育了民主共和的现代国家。显然,现代民主共和国家制度本质上是保障个体实现其独立自主权利的制度,所以马克思予以了高度肯定:“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的一种存在方式,即政治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

也许有人会说,在某种意义上,这对于立宪君主制也是适用的。然而民主制独有的特点是:国家制度在这里毕竟只是人民的一个定在环节,政治制度本身并不构成国家。”[2](pp.39-40)在这里,马克思在揭示现代民主制度本质的同时,也说明了现代民主成长的内在逻辑,即这种作为“人的自由产物”的现代民主制度的出现与成长,必然是以人获得自由为历史前提和逻辑前提的。基于这个逻辑,现代民主的整体成长,必然首先体现为个体的自由与独立,进而才能体现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与发展。可见,现代民主的成长,无论如何都必然在两个空间中展开,首先是社会空间,其次是国家空间。前者是决定性的,因为没有体现为个体自由与独立的社会成长,也就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的现代民主成长。①从这一点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主成长,最关键的并不在于政治体制改革,而在于中国现代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对中国民主成长来说,现代社会的发育和成长是根本,政治体制变革本质上是服务于现代社会的发育和成长的。当然,从改革的历程来看,政治体制改革也为中国现实社会的发育和成长提供了可能。

显然,现代民主的成长有其自身的必然逻辑,即民主必须首先满足个体获得自主权利的要求,然后再满足个体在国家与社会的空间中实现其自主权利的要求。在民主所蕴含的内在价值中,前者体现为对自由的追求,后者体现为对平等的追求。实际上,在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自由与平等是相互依存的,失去了其中任何一方,另一方在政治上就不成立。所以,现代民主的成长,都把实现自由与平等的有机统一作为内在的目标。但是,任何社会的民主成长都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自由必然会成为民主成长的第一个主题,换句话说,民主的成长必然是从追求个体的自由与独立开始的。在民主成长的过程中,作为“人的自由产物”的国家制度的具体安排,也将随着个体与社会的现实政治追求的变化而变化,如战后西方国家用协商来增强民主制度的稳定性,这与西方民主努力寻求社会和政治平等有直接关系。所以,民主的成长在首先体现为现代社会的发育与成长的同时,也必然体现为民主共和国家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以自由为起点的民主成长,首要任务就是厘清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明确个体的权利边界,另一方面明确国家的权力边界,自由只有在这两个边界明晰的条件下才能够存在。意大利政治学家莫斯卡在评价欧洲近代国家成长时指出:政治自由以及其他类似的自由,“可以被视为国家在处理与个体公民的关系过程中对自身主权所施加的真正限制。……这些自由构成了代议体制的必要补充。如果个人的一切政治活动自由受到压制,或个人未能得到较好的保护,亦或不能避免来自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任意侵害,那么代议体制将会陷入一团糟。”[3](p.478)民主成长的这种历史逻辑,不仅体现在欧洲民主成长的历史中,而且也体现在美国民主成长的历史中。美国历史学家格林从民主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发展的政体观点出发,将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美国民主发展分为四个周期,其中第一个周期是进行革命和初步拟定法律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人民掌握了建立统治自己的政府权力,具体体现在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原则基础上,为此,全国上下制定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法和各类权利法案。第二个周期是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60年代,在这个时期,“民主改革者的首要目标是政治平等。他们希望通过下述办法达到这个目的:废除选举和担任公职的宗教和财产资格方面的审查,采用书面投票、由民众选举和地方各级政府官员,以及更合理的分配代表名额。这些改革普遍遭到富人、贵族和保守阶层的反对,而得到下层社会或者说平民的支持。”[4](p.7)美国民主成长的周期表明:民主成长的第二步必然是平等。

如果说民主追求自由的动力来自个体对自主权利的追求的话,那么民主追求平等的动力则来自独立个体对平等地行使自主权利的普遍需求。前者的历史行动更多地体现为社会的个体化和市民社会的出现;后者的历史行动则更多地体现为个体的组织化和大众社会的出现。基于对欧洲历史的研究,英国著名历史学家巴勒克拉夫认为,前者是个人主义的时代,后者是大众民主的时代。他指出:“十九世纪的最后十年,或者追溯得更长些,1870年到1914年之间的年代在这里又一次成为划分两个历史时期的分水岭。随着新的大规模工业生产过程的采用和新的工业组织形式的兴起,他们在不断蔓延、不断拥挤的冒烟的工厂和肮脏的街道间加速了人口的集中程度,使整个社会结构的性质也由此改变了。在新的集合城市里,一个巨大的、非个人的、尚可以塑造的大众社会诞生了。这种情景表明,原先盛行的资产阶级社会和政治体系以及他们所信奉的自由哲学,将被新的社会和政治组织形式所取代。”[5](p.119)

必须再次强调的是,民主在其成长过程中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不是截然分开的,只是作为一种政治的或社会的运动,在运动主题的选择上,不同历史时期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同时,还应该看到,由于现代民主是在国家与社会两个领域中同时展开的,所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结构关系和博弈关系,将决定民主成长的具体历史过程。①在这一点上,原发内生型的现代化国家与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国家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市民社会主导的民主和现代化的发展,后者则是国家主导的民主与现代化发展。虽然这两大类型国家的民主成长逻辑是一致的,但在民主政治发展的展开方式和历史进程上则有所不同。实际上,这种差异即使在同一类型的国家之中也是存在的,因为不同国家在国家特性、社会发展的水平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方面都是不同的。②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现代化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要求。在从传统迈向现代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中国的民主化真正成长也脱不出现代民主成长的内在逻辑。但国家的属性以及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个过程的展开不同于其它国家,有其自身的特色。



2005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发表的第一份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政府白皮书。白皮书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作了如下概括:

“回溯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进行了百折不挠的斗争和艰难探索,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真正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人民十分珍惜并坚决维护这来之不易的民主成果。

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人民争取和发展民主的道路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根据自己的国情进行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在新中国成立后又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实行有自己特点的社会主义民主。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走中国人民自己选择的这条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国人民不仅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而且正在逐步实现把国家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共同理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正在不断健全、完善和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的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日益丰富,人民充分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正在与时俱进,不断呈现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这个历程概括,实际上把中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发展分为了三个历史时期:一是人民革命并掌握国家政权时期;二是人民当家作主,建设国家时期;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完善和发展时期。结合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史发展,可以看到,第一个时期民主建设的历史成就就是实现了劳动人民作为被压迫阶级的整体解放,使他们在整体上获得当家作主的权利;第二个时期民主建设的成就就是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劳动人民的统治地位。但是,由于制度尚不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发展遇到挫折,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第三个时期民主建设的成就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得到蓬勃发展。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历史进程来看,第三个时期的民主建设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但是,中国民主在第三个时期的发展不能脱开前两个历史时期,因为,前两个历史时期的民主建设奠定了中国民主成长的两大规定性:一是中国民主成长的历史形态的规定性,即中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其本质特征就是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当家作主;二是中国民主成长的制度形态的规定性,即中国民主的制度实现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民主制度的有机统一,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制度。这两大规定性的形成,既明确了中国民主在第三个历史时期的发展方向,也为其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政治基础和政治资源。

在看到这三个历史时期的历史继承性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他们之间的时代差异性。从民主建设的角度来看,这三个历史时期可以以改革开放为界,划分为两个大的历史时期:改革前和改革后。改革前的民主建设是在“革命-政权”的行动框架下展开的,在这个框架下,民主建设不仅要服务于革命的需要,而且要服务于夺取政权与巩固政权的需要。革命与政权建设的政治逻辑将直接决定现实民主的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取向和内容。所以,这两个时期的民主建设,主要由政党以及后来建立的国家所主导和推动,主要体现为劳动阶级的解放与当家作主。在这两个时期,民主的发展主要围绕着平等这个核心价值展开,由于此时的民主发展承载着解放劳动者、超越自由与平等的内在矛盾与冲突、建立公有制的计划经济社会的任务,所以,这种平等是以否定市场发展和个体自由为手段的,其现实取向就是平均主义。①改革后的民主建设则在“发展-治理”的行动框架下展开,而它的现实经济基础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个行动框架下,民主建设既是“发展-治理”的目标,也是“发展-治理”的手段。基于发展的政治逻辑,民主政治建设在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下,追求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个体的自由与独立,从而深化了此前所追求的劳动阶级整体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基于治理的政治逻辑,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实现民主制度化发展,从而深化了此前所追求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巩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治理”行动框架中的主体行动者必然是多元的,国家和社会是其中的两大核心主体力量。所以,改革后的民主成长,也就自然地从国家(政党)为主体的单方面国家推动,发展为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推动。

对于民主成长来说,国家、社会两方面的共同推动与国家单方面推动是完全不同的。在国家单方面推动的条件下,国家推动民主发展的意志与作用,除了直接作用于民主成长本身之外,不可能形成社会效应从而引发社会推动民主成长的力量。但在国家与社会共同推动民主发展的条件下,任何一方面对民主成长的诉求和努力,都可能在另一方形成效应,而这两方面所形成的合力,构成了推动民主成长的实际动力;而且,这种合力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民主成长主题与方向。由此可见,对于改革开放之后民主成长的内在逻辑的把握,关键在于对中国民主成长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把握。



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的,其实际的落脚点是经济体制改革,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预备会议上的讲话十分明白地表达了这种改革的战略思路,其逻辑如下:

其一,“解放思想是当前的重大政治问题”而“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

其二,不仅要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讲民主,而且要在经济生活中讲民主。“我想着重讲讲发扬经济民主的问题。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行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当前最迫切的是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使每一个工厂和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一个生产队有了经营自主权,一小块地没有种上东西,一小片水面没有利用起来搞养殖业,社员和干部就要睡不着觉,就要开动脑筋想办法。全国几十万个企业,几百万个生产队都开动脑筋,能够增加多少财富啊!”

其三,“为国家创造财富多,个人的收入就应该多一些,集体福利就应该搞得好一些。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

其四,“同样,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但应该使每个车间主任、生产队长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而且一定要使每个工人农民都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6](pp.130-143)基于上述的改革战略思路,政治体制改革的初始主题就是民主,改革的关键就是放权、分权与让利,改革的落脚点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足。放权、分权与让利要能够对生产和生活产生积极效应,就必须落实到根本,即落实到具体的劳动者。劳动者的积极性是生产发展的源动力,而要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就必须在经济上给与劳动者自主权,承认并保障其劳动所得到物质利益;同时,在政治上保障劳动者个人的民主权利。透过这样改革思想,可以清楚地看到,党和国家在有意无意中把劳动者个体从传统的体制、组织和观念中解放出来,并以其作为全面启动中国改革和发展的最基本动力资源。

改革促发这种动力资源,而这种动力资源的积累必然促进改革。面对改革前高度集权的政治和经济体制,人们一旦有了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获得自主权利的可能,自然就会形成强大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这种要求的核心必然是:压缩国家权力的控制空间,扩大个体权利的实现可能,以实现个体的自主与独立。于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和发展中,“松绑”、“扩大自主权”、“党政分开”、“民主法制”、“宪法权威”等概念成为核心词。在这样的改革大潮推动下,国家对社会、对个体的放权、分权与让利,很自然地迅速转化为社会个体对自主权利的追求。1987年7月以“公民政治文化与社会心理”为主题的调查就比较清晰地表达了这种诉求。对“您认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在所列举的改革内容中哪三个方面的改革最重要”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公民对不同领域改革期待的顺序安排,排在第一位的是干部制度,之后依次是行政效率、党风与政纪、公民的人身自由、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党政关系、对政府的监督机制、行政机构设置、党内民主、政企关系、选举制度、政治公开化、思想和言论自由、行政与司法关系、人大的立法作用、新闻出版自由。这个顺序显示了社会力图将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与扩大公民个体自主权利有机统一的心理预期。对知识分子的调查结果表明,知识分子对于自身利益与愿望的实现状况,不满度接近百分之七十。在此基础上,他们对社会发展的目标期待形成了这样的顺序结构:平等、安定、自由、民主、秩序、公正、效率。对于当时社会经济地位相对低下的知识分子来说,平等的需求实际上是对知识分子经济与社会地位的需求,其实质是对知识分子价值的肯定。另外,围绕公民权利问题,在回答“目前您最关心的公民权中的哪些权利”时,统计显示位居前五位的依次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言论自由、劳动权与就业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受教育权。而在回答“您认为最不容易获得的公民权利是哪些”时,列居前五位的是:对政府的批评权;集会游行自由;言论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批评、控告、申诉、检举权。[7](pp.80、183-184)在对这两个问题回答所形成的巨大反差中,人们再次看到民众有意无意中把对自身权利需求与对政府权力约束有机结合了起来,最不容易得到的权利都直接关系到对政府权力的约束。

国家启动的改革催发了社会和民众对自主权利的渴望和追求,而这种要求迅速反过来对国家所领导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形成了具体的改革要求,即以实现个体与企业自由为主导价值的改革要求。这种改革要求,在经济体制领域,孕育了彻底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改革力量;而在政治体制改革领域,则孕育了把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提上议事日程,用政治体制改革保障放权、分权和让利的有效落实和实现,从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展开。①这些都对中国的民主成长形成了直接推动。尽管力图为经济体制改革开路的政治体制改革,因无法有效把握改革的政治效应,而不得不在“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调整了改革策略,但是,1992年之后全面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仍旧为企业与个体自由的真正获得提供了最根本的经济与社会基础,从而使中国民主成长得以在国家与社会两个领域同时展开。

在社会领域,这种成长体现为拥有自主权利的各类社会主体的涌现和发展。首先,劳动者个体在生产和生活领域的独立自主存在日益普遍。最初的这种存在出现在农村,这与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密切相关;进入20世纪90年代,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日益深化,企业的产权结构、用工制度以及各类非公企业的成长,使城市劳动者和经营者也日益获得了社会的独立性和经济的自主性,而房产的私人化则使得这种社会的独立与自由有了最为基本的财产基础。其次,各类社会组织和团体蓬勃发展。据研究,“到1989年,全国性社团聚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1989年北京的政治风波之后,中国政府对各种民间组织进行了重新登记和清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在短时期内稍有减少,例如1992年,全国性的社团为1200个,地方性社团约18万个。但不久后民间组织的数量即重新回升,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社团组织即达到18万多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个,全国性社团组织1848个。县以下的各类民间组织至今没有正式的统计数字,但保守的估计至少在300万个以上”[8](p.200)到了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达到了70多万个。[9]显然,这些社会力量的成长在对民主成长不断提出新要求的同时,也为民主的成长提供了直接而现实的动力资源。因为,在市场经济基础上,这些力量逐步孕育出了现代民主成长所需要的现代社会。

在国家领域,这种成长体现为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化,从而为个体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提供更为合理的制度空间和法律保障。为了保障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在这个大方略下,党和政府一方面积极主动地调整领导和治国的方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权力;另一方面加强法律建设,通过有关法律的制定,在规范政府的权力和行为的同时,保障公民的权利。2004年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在总结改革以来民主法治建设时指出,“我们在国家领导制度、立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将其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到目前为止,除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在,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10]

回溯这段民主成长的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其中的逻辑:国家放权,推进社会自主和个体独立;权利主体的发育,催发市场体制的确立;以个体自由为前提的市场发展,促进了中国民主的深化,开始了全面构建法治国家的进程。不难看出,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民主成长的标志性成果可以概括为三大方面:一是自主社会的出现;二是市场经济的确立;三是法治国家的开启。这三大方面无一不直接关系到个体自主权利保障与独立社会地位的获得,因而,既是个体自主权利彰显的结果,同时也是个体自主权利保障的要求。



在现代政治条件下,任何形式的民主都必然在价值层面上追求自由与平等的有机统一。不论民主成长的逻辑起点是从追求个体独立的自由价值出发,还是从追求社会公平的平等价值出发,在其成长的过程中,或迟或早地都要面对民主成长所包含的另一面。进入21世纪,中国的民主成长开始逐渐面临新的使命,即个体自主与独立之后的社会公平。对于民主来说,这个使命的价值基点就是平等。

中国民主成长的价值支撑点从自由扩展到平等,不是民主危机的产物,相反是民主成长的结果,其大方向符合民主成长的内在逻辑。因为社会公平问题的提出,不是对个体权利和地位的否定,而是在全社会范围内,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肯定和保障个体的权利与地位。只有平等尊重和保障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拥有权利的社会个体的独立和自主才具有稳固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所以,民主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出发点依然是个体权利的保障。

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民主成长,是在改革前,党、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全能政治的背景下开始的。所以,体现为社会个体不断获得独立和自主的民主成长,给中国政治带来了重大的裂变效应:国家与社会由一体走向分离,国家权力在退却,社会权力在增长;与此同时,社会中的个体脱出传统的组织纷纷独立,自由行走于社会空间,个体与社会之间原有的紧密关系日益松散,甚至消失。这种裂变孕育了中国民主成长的社会主体和有效空间,但也对中国民主成长提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任务,即如何将从传统体系和结构中蜕变出来的新的社会要素和社会力量,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使拥有自主权利的个体能够获得全面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成长对社会公平的关怀,虽然价值的着眼点在于权利本身,但是工作和行动的着眼点则必然在于社会的构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以及国家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等等。正因为如此,进入21世纪之后,在社会领域提出的社会公平问题,很快就被国家吸纳,从而成为国家与社会携手努力解决的问题。2005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国家建设战略,这就使得社会公平问题不仅是社会建设的基本追求,而且是国家建设的基本战略。这一切都为新一轮的中国民主成长提供了重要的政治资源。

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实际进程来看,社会平等问题的提出确实源于社会发展的失衡:贫富的分化、城乡差距的扩大、地区不平衡的加剧以及公民权利保障体系的失效等等。但是,应该看到,这种社会发展失衡不是社会危机的结果,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反映。因为这种失衡在很大程度上与改革开放所推行非均衡发展战略有关、与政府逐渐退出社会并重新调整与社会关系有关、也与日益个体化的社会尚未实现有效整合有关,此外还与处于发展中的中国社会在资源积累和制度能力方面的有限有关。这些事实决定了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社会自身的努力,更需要政府的有效作为。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政府要在保障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有效促进社会公平,其根本途径就是全面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和宪政水平。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一书中,表达了这样思想,即认为拥有自由的平等,不能通过削弱或废除国家机构的方式得到保障。有效的政治机构是民主的自由和平等的必要条件。公民也有义务服从于一个国家中的政治权威,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

类似美国这样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民主国家就更是如此,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集权的政府机构,其共同利益就不能有效的予以维护。[11]当然,这个强有力的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和规范。由此可见,基于实现社会公平所展开的民主成长,必然面临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全面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和宪政水平。

很显然,新一轮的民主成长与此前的民主成长将不完全相同。此前的民主成长起点在国家领域,展开的实际活动主要在社会领域,实际体现在现代社会的形成与成长;而新一轮民主成长的起点则在社会领域,真正展开的实际活动将主要在国家领域,因而其成果将主要体现在现代国家的全面成长。①在新一轮的民主成长中,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发育起来的现代社会的有效发展,依然是最根本的决定力量。但是,必须看到,新一轮的民主成长与此前的民主成长一样,都同时在国家与社会两方面力量共同作用下展开的。所以,民主成长的实际进程与走向,都将直接决定于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

有一点可以肯定,当下的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已完全不同于改革初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面对不断发展、日益强大的社会,国家不仅面临如何有效协调社会、整合社会的使命,而且面临如何适应社会的变化与发展、与社会建立平衡与协调关系的任务。社会发展是客观的、不能停止的,更不能逆转。在这样的形势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如何面对社会,如何容纳社会以及如何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来有效的调整和发展自身。中国共产党在2005年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正是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做出的战略选择。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此前的民主成长主要取决于社会的发育和成长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国家权力及其运行产生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这种作用有了实质性的意义;而新一轮的民主成长将取决于国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适应和包容社会的发育和成长,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国家治理能力和宪政水平的提高。从这个角度透视中国的政治发展,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把建设和谐社会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符合中国的现实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且符合中国的民主成长逻辑。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谐社会建设,既是针对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的,同时也是针对中国社会发展未来的。针对现实,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使命就是协调各类关系,缓解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公平;针对未来,和谐社会建设就是推进社会发展,深化国家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建构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所以,对于中国共产党执政来说,和谐社会建设是执政战略目标和策略手段的有机结合,具有现实性和长远性。

2005年,和谐社会建设成为中国社会从上到下的共同认识和共同行动。不论是对于国家建设、社会发展来说,还是对于民主成长来说,和谐社会建设战略任务的提出,都在它们各自发展中开启了一个新的历史进程。对于中国的民主成长来说,它标志着,在保障个体自主基础上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成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成为民主成长的重要价值追求。胡锦涛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1]这段话,不仅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社会公平是什么,而且也可以从中体会到:对于民主发展来说,社会公平不仅是一套价值体系,也是一套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所以,当中国的民主发展把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作为自己使命的时候,它的成长就必须在更深刻、更广泛的领域展开,从而使自身的价值形态和制度形态得到更完美的统一和展现。考察2005年中国政治发展的具体实践,可以看出,在追求社会平等的进程中,中国民主成长出现了新的趋势,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国家建设开始从“二元结构”向“一体化建设”发展。中国是一个大型的农业社会,在迈向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为了使有限的资源集中于现代化建设,国家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的国家建设战略,对城市和乡村区别对待。

在这种区别对待下,农村不但无法从国家获得与城市相当的利益,相反,国家还通过政策或市场的机制从农村汲取现代化发展的资源。这种二元的国家建设虽然有其现实性和必然性,但不符合现代民主国家成长的基本要求。因为,在二元的国家建设结构下,存在公民权利的不平等,同为公民的农民和城市市民,事实上无法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实践证明,这样的国家建设,不仅不利于农村的建设和中国现代化的整体发展,而且也直接威胁到党的执政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2005年,中国共产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战略下,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想。这个新构想虽然是针对现实中的“三农”问题的,但其价值前提是要用一体化的国家建设代替原有的二元结构国家建设,即把农村的社会发展和农民权利的保障,全部纳入到国家统筹的范围内,政府也应该像给城市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一样,向农村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使农民与市民共同享有国民待遇。《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12]虽然,新农村建设才刚刚启动,但对中国民主成长来说,其意义不亚于村民自治。

第二,政府形态开始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发展。这种转型的动力,一方面来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来自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进一步理清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力边界,给市场和社会更大的自主空间,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则要求政府应该承担起协调和平衡社会的本职。从现代政府变迁的历史过程来看,这种转型不是一般的转型,而是革命性的转型。作为国家职能的具体承载者,政府职能可抽象为三大职能: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政治职能体现为权威、制度与意识形态的确立、维护和巩固;经济职能体现为经济制度和经济体系的维护和再生产的保障;社会管理职能则主要体现为个体、家庭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任何社会的存续,都有赖于政府有机统一这三方面的职能,形成合理的职能运行逻辑。理论与实践表明,一旦政府无法有机统一这三项职能,国家与社会的危机必然出现,进而可能导致政府的解体与毁灭。政府三项职能的统一,都必然有一个逻辑起点,而这个逻辑起点将决定政府的职能形态和实现方式。统一政府三大职能的轴心,不是主观选择所能确立的,其决定因素来自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发展水平。因而,这种统一政府职能的轴心应该、而且也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政府的职能形态经历了两次转换,形成了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出现在改革开放前,就是以政治职能为轴心整合经济与社会职能;第二种形态的出现来自改革的推动。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提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求,政府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于是政府的职能形态就从以政治职能为轴心整合经济与社会职能,转变为以经济职能为轴心整合政治与社会管理职能,从而完成了政府职能形态的第一次转换;第三种形态出现在市场经济发展孕育出充满矛盾的现代社会。为了保障现代社会的有效成长、建设和谐社会,政府的职能形态就不得不从以经济职能为轴心整合政治与社会管理职能,转变为以社会管理职能为轴心整合政治与经济职能。这是中国政府职能形态的第二次转换。不同的政府职能形态决定了不同的政府建设取向:在第一种职能形态下,政府建设的取向是全能型政府,强调政府权力对经济与社会的全面渗透;在第二种职能形态下,政府建设的取向是经济建设型政府,强调政府是经济建设的主体,直接承担着推进经济发展的使命;在第三种形态下,政府建设的取向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的使命在于提供和保障个人、家庭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发展基础与发展空间,这对于社会公平的价值和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这两种转换的出现和未来发展,都构成新一轮民主成长的重要内容。

第三,政党建设开始从“面向自身”向“面向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政治前提,就是在观念上和制度上承认拥有公民权利的大众是整个社会和政治生活的主体,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大众的政治生活,大众是任何政治和社会力量获得其政治合法性的根本基础。在这样的大众民主时代,政府必须向社会开放,形成透明政府。为此,筹划多年的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终于在2005年的终点时刻开通。在中国社会,政府面向社会政治的前提是政党必须面向社会。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政党面向社会、面向大众,不仅是其政党性质的要求,也是其赢得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和提高执政能力的关键。2005年全面展开的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这方面的自觉意识和系统规划。这次先进性教育虽然立足于党的自我教育,但其工作重点面向的是社会和群众。党力图通过自身教育,在提高党员党性意识的同时,增强广大群众对党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为此,党的先进性教育直接把群众的评议和满意度纳入了党的先进性教育体系,形成了开门建党的新态势。在党的历史上,开门整风早已有之,但由于所处的时代和社会条件不同,其实际意义也有所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党所面临的社会和大众在今天已经成为一个相当自主和独立的力量,是一个拥有实际政治资源的权力主体。同时,还应该看到,这次先进性教育所启动的将是党的长期的先进性建设工程。这个工程建设的实际落脚点有两个:一是执政能力建设,二是和谐社会建设。这要求党必须将自身的建设与其所推动的社会建设有机统一,必须将党内民主建设与人民民主建设有机统一。所以,面向社会的政党建设将是未来党的建设的基本形态,新一轮的民主成长将由此获得新的政治资源和发展动力。

第四,社会生活开始从“精英表达”向“大众表达”发展。2005年的中国社会充满着一个又一个的大众神话,其中最大的就是“超级女声”。“超级女声”不仅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大众明星,而且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公共焦点。借助大众神话,大众在展现其内在力量的同时,还形成了一种不同于精英表达的大众表达形态。这种表达形态,不仅自由而且本性,具有比较强烈的反潮流、反权威倾向。媒体和网络是大众神话生成的最基本空间,通过媒体和网络,任何个人、任何活动以及任何作品都可能成为公众哄捧的对象,并因此而成为一种偶像或公共象征。大众表达的强大潮流大有淹没传统的精英表达之势。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众获得自己表达的空间与平台,其自发创造的公共焦点往往成为大众表达的有效载体,如网络所创造出的各种流行作品与网络明星;二是大众表达直接挑战精英表达,批评甚至否定精英表达,如《无极》电影所引发的强烈的大众反应;三是许多精英开始走出自己的传统空间,直接与大众沟通,并逐渐将自身的生存与大众力量的集聚联系起来,最典型的就是个人博客的流行及其所创造的奇迹般的影响。

大众表达的出现,意味着多样化的社会有了多样化的权威形态和多样化的表达形态。虽然大众表达不可能直接成为推进社会公平的力量,但至少可以成为限制社会公平影响因素起作用的力量。所以,有了大众表达,社会也就多了一份创造社会公平的力量,民主的成长也就多了一份社会基础与社会动力。

第五,发展价值开始从“效率优先”向“社会公平”发展。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有四处用了“公平”这个概念:一是市场公平竞争;二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三是分配领域的公平;四是司法制度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但是没有使用“社会公平”这一概念。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重申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也没有提出“社会公平”这个概念。到了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议中,第一次在全会通过的决议中使用了“社会公平”这个概念。2005年2月,胡锦涛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又先后十次提到“社会公平”这个概念。于是,在2005年3月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中央政府也首次使用了“社会公平”这个概念,从而在政府工作中也提出了这个问题。

2005年10月,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有两处提到“社会公平”,而没有提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显然,“社会公平”这个概念成为2005年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概念。

与原先的“公平”概念相比,这个概念更具现实性和针对性,具有更强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党对于社会公平的重视,表明党所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有了深化,不再仅仅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而开始更多地从社会发展和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待这个原则,从而使“社会公平”成为与“发展效率”具有同等地位的价值原则。正是基于这种变化和发展,温家宝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这样一条政府工作原则:要“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

任何政治发展都不可能在一年内完成,但却是在具有不同意义的一年一年中前行的,因而,每一年政治生活的变化对政治发展都具有特定的价值和意义,也都可能构成政治发展整体中某一方面的新起点。解读这种价值和意义、把握政治发展的新动向,是我们看清国家政治发展大势的关键。从小事看大势,从局部看整体,难免会有些主观,但如果能够从看出的大势和大局中反过来说清楚、道明白小事和局部的真实意义,那么这种主观也就或多或少是从事物的发展规律出发的,而不是臆断。中国的民主成长虽然开始把促进社会公平作为追求的目标,但最终能够建成怎样的社会公平,还有赖于民主成长本身的回答与贡献。
(2006-03-05 00:00:00 点击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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