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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困局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
作者:许耀桐    文章来源:  
  “天花板”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它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存废之举的问题。在实质上,干部“天花板”困局是一个政治问题,要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方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从表面上看,干部“天花板”困局似乎都是些行政问题,例如干部提拔、晋升受制于不合理的年龄规定、资格规定、学历学位规定、职位职级规定等等,只要用行政技术手段——采取放宽或干脆取消的行政方法就可解决。其实,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它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存废之举的问题。在实质上,干部“天花板”困局是一个政治问题,要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方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我们所不了解的另一个“天花板”

  干部“天花板”问题,现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干部提拔在年龄上作硬性规定,二是对干部任职时间在年限上作硬性规定,二者都凸显了政治的不公平、不合理。

  对干部提拔在年龄上硬性地作出的规定我们都知道,但对干部任职时间作年限上的硬性规定这一“天花板”我们就很少了解了。2006年8月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的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这些成员的“每个任期为5年”;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时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上述这些规定就是说,比如一个当县长的,他当了10年,按规定如果他没有被提拔晋升,他就再不能当这个党政领导职务了,但他可以转去政府工作部门再去当5年的处长职务,因为县长和处长同级,如果5年后他还不被提拔晋升,那么在相同层级上累计已达15年后,他就要转出党政领导岗位或者党政工作部门。因此,他只有再升一级,才可以又开始新一轮的轮回,又可以呆上15年。这个“天花板”就是关于干部任职年限的规定,它明确限定,一个人在同一层级的职位上最多干15年,如果不被提拔就要走出官场。

  显然,这个规定同样具有政治上的不公平、不合理,而且更为严苛:如果一个人的能力只是非常适合于当一个处级干部,不再晋升了,为什么15年后他就一定要收拾行装出局呢?这等于逼着一个人非去高升不可,逼着他要实践“彼得原理”,即在一个等级制度中无论如何要谋求“趋向于上升到他所不能胜任的地位”。

  干部“天花板”触及政治深层次根源

  如果我们循着干部“天花板”困局产生的原因做一番深入的探讨分析,就会触及到政治方面的深层次根源。

  现今在我们国家出现干部“天花板”问题,谁都知道,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等待着得到提拔、晋升的干部太多了,如果没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年龄方面限制的话,使已经在职位上的干部能早一点退下来,后面的人就根本没有上的可能。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干部等待着提拔、晋升呢?这就与我们国家干部或公务员的分类和提拔、晋升的路线有关了。

  我国《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干部种类有4种:即选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考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现在所说的干部“天花板”困局,严格说来,其实只是选任制、委任制这两部分干部才遇到的。因为,考任制、聘任制的干部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天花板”问题,考任制的干部其实就是西方本来意义上的公务员,按《公务员法》规定的年限得以晋升职务或职级以及退休;聘任制的干部更简单些,按照聘期规定,聘任几年就是几年,不聘了自然就要走人。

  中国的特殊性在于,选任制、委任制的干部与西方国家的产生方法根本相同。西方国家把选任制、委任制的官员称之为政务官。其中最主要的政务官经过民主竞选、选民投票获得当选后,可以采取组阁制的方法委任其他政务官。

  还有一个更复杂的问题,就是我们国家的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4类干部,并没有严格的类别界限,他们在提拔、晋升路线上是可以打通的,由上级组织和领导作出安排,在4种类别之间转来转去。比如,一个当了几年的省委或省政府工作部门的处长,可以被派去当县委书记或县长;一个当了某国有企业的老总,相当于副省、部级的,也可以转过来被任命为省委副书记、副省长或副部长。而在西方国家则是根本不行的,经选举产生的政务官与经考试录用的事务官(即公务员)是严格区分的,不能转来转去的,政务官选不上的,不能按原来的级别安排来当公务员;公务员要想当政务官的必须先辞去职务参加选举,选不上的也不能回来了,因为已经放弃了公务员的职位。既然我们国家的干部现在是由上面任命的,而且4类干部又是连通的,可以互相地转来转去,因而必然地造成越来越多的干部加入提拔、晋升的队伍,越来越多的干部在提拔、晋升的独木桥上拥挤不堪。也正因为这样,为了避免从独木桥上被挤下来,才非要有一个硬性的规定不可。其结果就只好人为地设置一些干部的“天花板”,包括年龄上的硬性规定。所谓干部“天花板”问题,实际上就是这样产生的。因此,干部“天花板”深层次的政治根源就在于,干部的分类和晋升路线是否合理的问题,或者更确切地说,是选任制公务员怎样产生的政治问题。

  破解干部“天花板”有赖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由上可见,干部“天花板”问题,实质上是过多的干部等待提拔、晋升的问题,是不合理的干部提拔、晋升的路线问题。这就表明,干部“天花板”问题绝不是一个一般的行政管理问题,而是关系到如何进行政治改革的问题。

  怎样才能打破干部“天花板”困局呢?有人主张,把那些不合理的规定废除掉就行了。其实,不是把那些不合理的干部“天花板”拆除掉就行了,简单地把它拆除掉很容易,但是如果选任制官员照样还是由上面来任命的话,问题就不可能真正解决,而且会更麻烦。因为组织上为什么不再任命某一个干部了,过去还有他年龄的理由或到了届期的理由,让人家找到一个台阶下去。如果现在连这个“天花板”的理由都没有了,事情就更不好办,可能导致更不合理的竞争。

  还有人提出,采用职级与职务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打破干部“天花板”的困局。例如,现在实际中已经采用的有些县委书记被确定为副厅级的级别。其实,这充其量也只是让一个干部多了5年的任职时间,比如原来规定50岁下的,现在改为55岁下而已,他的头上还是顶着一个不合理的干部“天花板”。

  为什么以上这些方法都不行?归根到底在于,是用了行政技术的手段企图来解决政治问题。要彻底破除干部“天花板”困局,从根本上说,有赖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走民主化之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此,我提出以下破解干部“天花板”的三条建议:

  一是区分选任制、委任制公务员与考任制、聘任制公务员,就是对《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选任、委任、考任、聘任4类干部作出区别,把选任、委任类公务员与考任、聘任类公务员分成两大序列,两者之间不能交叉、混合、重叠。

  二是选任类干部要逐步走完全选举的道路,取消对他们的不合理限制。考虑到我们国家现在完全选举还不可能一下子全面推行,可先在乡、县层级试行。对选任制公务员实行完全选举,也是马克思主义民主学说的基本要求。在乡、县以上级别的选任制公务员还不可能做到完全选举的情况下,可以先搞严格的干部测评、民意测验等,一定要根据政绩和民意的好坏,决定去留。干部测评、民意测验好的,就可以一直干或得到提升,无需作出诸如年龄方面的限制,这只会有利于国家、人民和社会的稳定,其他的干部也不会有意见。

  三是考任制和聘任制的公务员,按照任职表现情况以及退休年龄规定或聘期期限规定,决定是否在位。他们不能随意地转到选任制与委任制公务员的序列,若要当选任制或委任制的公务员,必须退出考任制、聘任制公务员的序列才行。

对于官员“天花板”困局以及由此引起的官员怨气,不能进行简单的道德批判。对普遍存在、反复出现的现象,只有从问题本身入手,进行科学分析,才能从全局上、从规律层面找到问题成因
  在人类社会的层级组织中,由于职位越往上越少,个人能力越往上越难提升等原因,每个人在其成长和职位晋升中都会遇到 “天花板”的限制,无论他(她)多么地勤奋努力,不言放弃,最后都一定会停留在某一“天花板”之下。“天花板”现象十分普遍,当人们还不能超越层级组织的社会结构设计之前,就摆脱不了这一规律的约束。这里要追问的是:既然每个阶层、每个群体都存在“天花板”现象,为什么官场“天花板”困局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关注?为什么众多官员对“天花板”有那么多的感慨、那么大的怨气?

  不同人在不同条件下,主客观“天花板”发挥作用的机理不同,影响的程度不同

  官场“天花板”现象的普遍存在,除现阶段选人用人的体制机制存在诸多缺陷有待改进等客观因素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认识上不够深入。晋升的“天花板”有着复杂的结构、受各种外部环境的影响,官场“天花板”的结构更为复杂。这里有宏观与微观之分,又有有形与无形之别。宏观的可以是国家、国际社会形成的牵制,微观的可以是家庭、单位形成的瓶颈;有形的主要是成长的硬件,如年龄、单位条件等,无形的主要是软件,如理念、思想意识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决定了晋升者头顶上悬着的“天花板”的高低、大小、强弱。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这里还存在“客观天花板”与“主观天花板”的不同。“客观天花板”由外在条件所决定,如体制机制的天花板、周边环境的天花板等;“主观天花板”由自我内在条件决定,如年龄、体能,交往能力,情绪自控能力、智慧等等。不同人在不同条件下,主客观“天花板”发挥作用的机理不同,影响的程度不同。一些人常常怪罪“客观天花板”,而对“主观天花板”多方包容、认识不足。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晋升遇阻或不胜任者会把自己的困境合理化,并将过错或失败的原因推卸到组织和他人身上。遇到问题时,把责任归结到外在的“客观天花板”上,而对自己缺少自知之明,具体表现为责任推卸、过错原因推卸,“怨气”重重。这其实是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和压力的释放,从这个角度看当前干部的怨气也就不奇怪了。由于对“天花板”的主客观特性认识不够,怨体制、怨上级、怨下属、怨别人、怨条件差等,很典型的就是埋怨“客观天花板”,而没有从主观上检讨自己。“主观天花板”与“客观天花板”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当“主观天花板”与“客观天花板”基本重合,才能与岗位适配时,是最理想的状态。此时,主观上才尽其用,客观上适得其才。在“主观天花板”尚未提升之前,再往上走,晋升者就站在了更高的“客观天花板”上,结果就是不胜任了;在“主观天花板”已上提,而“客观天花板”阻碍晋升者的发展,怨气也就随之产生了。

  不能拿所谓的规律作挡箭牌,掩盖现有层级制度下的缺陷与问题,掩盖人的无为及平庸

  我们推出的官员“天花板”困局的调查及其系列文章引起高度关注和强烈共鸣,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天花板”现象客观存在,是规律,只能遵从,不能破解,因此提出“天花板”现象是个伪命题,没有答案。那么,为什么一个客观存在、亟待破解的现实问题会被误读为伪命题?

  这涉及历史规律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更触及社会层级组织的结构与弊端。人只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认识、设计制度,安排体制机制,在客观历史面前,既不能狂妄自大,也不能妄自菲薄。人可以改造自我,同样也可以改造社会、创造历史。马克思主义正是从作为主体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矛盾统一体的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出发,科学地阐明了人类社会历史的真实进程,实现了哲学史上的变革。

  因此,即使是在目前我们尚不能摆脱现有层级组织的刚性制约的情况下,也不应片面的强调“天花板”的必然性,而失去作为人的能动性。不能将所谓的规律作为挡箭牌,掩盖现有层级制度下的缺陷与问题,掩盖人的无为及平庸。干部的怨气有些不是没有道理的,年龄上“一刀切”、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都是应该改进的。然而即便历史条件是既定的,我们仍然有很大的能动的空间,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发达国家和先进地区类似问题要少很多的原因。破解官员“天花板”困局,不仅要靠各级干部从主观上努力提高素质,更要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选人用人体制机制,为人才辈出提供更好的客观环境。

  “天花板”原理旨在解释人类智慧演进的局限,解释组织的局限对个体成长构成的刚性制约。因此,从制度与体制机制的创新突破入手分析问题,是破解“天花板”困局的钥匙,也是了解文明结构及其进程的关键所在。

(2010-03-08 00:00:00 点击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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