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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上篇)
作者:徐醒生    文章来源:  
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上篇)(告诉你一个真实的西藏(16))

徐醒生

2008年04月18日01:2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西藏的和平解放与自治区成立

  西藏位于青藏高原,是中国的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自公元13世纪以来,中国的元、明、清、民国等历代中央政府在西藏进行了有效的主权管辖。直到20世纪上半叶,西藏仍然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人口不到5%的僧俗农奴主控制着占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的人身自由和绝大多数生产资料。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种种特权,对西藏进行殖民控制和剥削,同时在西藏少数上层统治者中极力培植分裂势力,阴谋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现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人民民主。1949年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4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国家根本大法。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了藏族与全国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以及西藏内部的团结。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面对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变”,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于1959年3月10日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图谋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领导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权利。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

  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此后,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先后召开了多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适时确定了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发展规划,做出了中央政府关心西藏、全国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决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国家直接投资西藏建设项目、中央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全国进行对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现代化建设的格局,有力地推动了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极大地提高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权利的实现。

(2008-04-18 00:00:00 点击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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