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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规程:完善政治协商内容形式和主要程序
作者:陈建萍、沈学    文章来源: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正式颁发,这是继去年9月广州市出台《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之后,广东省的又一创新举措。《规程》共5章15条,规范完善了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主要程序,并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记者获悉,《规程》制定的动议缘于200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督办省政协提案座谈会上首次提出,同年11月,省政协办公厅代拟《规程》上报省委。为慎重起见,省委决定先在广州市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全省推开。广州市出台《规程》受到广泛好评。为此,省政协于去年11月将《规程》修改后再度上报省委,汪洋亲自审阅修改,并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组织相关负责同志进行逐字逐句完善和广泛征求意见。广东省政协主席黄龙云表示,《规程》起草修改历时两年多,是一个集思广益、经过试点检验、有深厚民意基础的文件。

  记者看到,《规程》明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规定了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及14种协商形式,统一了政治协商的5个程序,细化了政治协商的保障与考核。“中共广东省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重要文件”、“重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区域总体规划、行政区域的重大调整”、“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置预案”等,都是首次提出并纳入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

  据悉,《规程》对政治协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程序的牵头单位和时限要求都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政治协商主体模糊的实际,《规程》确立了各级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领导地位和主导作用,要求由省委领导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组织对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为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供有效保障;为了促进协商成果的转化,《规程》要求重要协商成果要列入省委常委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形成采用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要对此进行督办,并将办理结果于3个月内作出反馈。

(2010-06-12 00:00:00 点击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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