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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也要落实到基层组织和普通党员

作者:米博华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2月10日 时间:2018-12-10

  党风廉政建设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关系,有的党员干部未必了然。他们常以为,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而基层党组织面对的是普通党员,与“党风廉政”关系不大。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使我们对这个问题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抓“关键少数”,也要通过支部建设向基层组织延伸。

  一组数据给人启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54808起,处理党员干部349552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6428人。被处理的党员干部中,省部级25人,地厅级3374人,县处级28532人,乡科级317621人。不难看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而受到处理的基层党员干部不是一个小数,纠正“四风”与基层党组织、普通干部的关系可以说十分密切。

  有人认为,基层单位党员干部没啥权,利用工作之便吃点、喝点、收点、捞点,顶多算“占个小便宜”;有人认为,生活小节不必大惊小怪,即使出点问题,也不至于“捅出大娄子”;有人认为,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随波逐流,法不责众……这些看法,正是党员意识淡漠、党的纪律松弛、党的组织涣散所产生的深层原因,也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基层党建存在的普遍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当然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的十八大以来,“打虎”无禁区,一批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被严惩,充分展现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反腐败斗争夺取了压倒性胜利。同时,人们也越来越清楚地看到,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还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就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

  决不能再错误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与普通党员没关系。从披露的大量贪腐案件来看,不少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多与他们入党时思想不纯、当干部后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宽松软”有直接关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的人入党动机就是混地位、当大官、捞好处,一旦掌握了一定权力与资源,贪婪本性就会无法遏制地膨胀起来,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有的人虽然组织上入了党,但长期对党性“不感冒”,没有共产党员应该有的理想信念,更无党性原则,所以,或“不忠诚、不老实”,或“不收敛、不收手”。“小”变“大”,说明“党风廉政”应该也必须从普通党员抓起,切不可认为与己无关。

  也决不能再错误地认为反腐败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没关系。有人认为,“打老虎”远在天边,与基层没“半毛钱关系”。所以,一些基层党组织从来不把反腐败斗争与本地区、本部门党员干部思想实际联系起来。事实是,尽管“老虎”离得很远,但“苍蝇”每天扑面。如吃拿卡要、盘剥克扣、优亲厚友等问题,特别是侵占扶贫款的问题往往就发生在基层,而且“蝇贪”数量不少。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如不加以严肃整治,同样会对党的肌体造成严重损害。

  有报道说,《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联系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一重要任务,更显示出其现实针对性和重要性。实践表明,增强党员意识,特别是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必须从普通党员抓起,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道德等素质,形成严格要求、强化约束的常态。

  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不仅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还可以在防微杜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就必须使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有威信、制度有规范、工作有标准、监督有责任。“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抓早、抓小、抓细,从基层组织抓起,从普通党员抓起,久久为功,必有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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