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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运行的保障体系

作者:娄成武 颜德如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2018年4月9日 时间:2018-07-27

  核心阅读: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在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历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最大优势,必须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运行的保障体系。 

  政治保障。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构成与体现,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它的根本政治保障。从中央到地方,贯彻党委对政协的政治方向的领导,支持政协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就是政治保障的直接体现。同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保障还体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它赋予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合法的身份,使它们通过合法的政治空间,履行公民的政治与社会权利,承担政治、法律与道义责任,从而又巩固了这一制度提供的常态性政治保障。

  文化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植根于几千年一脉相承的中华文化传统,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文化土壤,并在当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涵养和引领下,发展成为形式更加完备、方法更加多样、制度更加健全的民主政治模式。理性、包容的协商文化,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运行提供文化保障,使协商主体、协商行为、协商渠道具有价值和精神支撑。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各种、各层级的协商主体中,铸牢协商意识,自觉运用协商思维与协商方式来参与政治生活。二是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各种政治团体的工作开展中,在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各大建设的重大、重要决策中,实行“不协商不决策、先协商后决策”原则。三是在各种社会团体的活动、城乡社区的治理中,人民群众以包容而非排斥、和平而非暴力、协商而非对抗的方式,积极参与具体、生动而具有公共性的各种议题,建言献策,各抒己见。只有这样,以国家的公共利益为依归、实现社会成员个体价值的协商文化才能稳健形成,才能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创造持久而韧性的支撑。

  机制保障。协商民主作为动态的过程,必须与制度、机制紧密联系在一起。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效性来说,更需有固有的制度、机制作为载体,才能使协商民主成为一种看得见的力量。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不断完善政协运行的机制。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人民政协专委会的工作机制,凸显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另一方面要探索创新政协委员个人的工作机制,要强化专业化、专题化,以便民利民、服务大局为中心。二是不断创新基层民主协商的机制。因此,基层民主协商的工作机制,要以具体问题为引领、具体项目为纽带、具体工作组为抓手,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三是不断完善协商成果的落实机制。人民政协实现民主监督的作用,以独特的协商民主形式促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更加公正合理,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看每一个协商成果是否被真正尊重、真正对待、真正落实。人民政协应健全督办落实机构和机制,体现一事一督办、专人督办的原则,将督办的情况,纳入到对党委、政府的常态化年度考核之中,提升协商的有效性。

  法治保障。为使协商民主建立起富有生机活力的社会运行机制,使协商成果很好地贯彻到有关决策、决议、决定中,必须有常态的法治保障,根据协商民主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实践情况和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健全法律规范。具体来说,一是细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协商民主的主体、内容、渠道和途径、公开和监督、成果的督办落实等进行更明确、详细的规定,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具有更强的实践性。二是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例如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居民委员会任务”部分增加通过协商来完成任务的方式、方法,细化协商的方式、协商成果的使用与监督等。又如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部分,增加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就涉及村民利益的各类事项进行协商的方式、协商结果的公开和使用等具体规定等,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落到实处。

  物质保障。在协商民主基础性的物质保障方面,应坚持便民、便捷、适度的原则。在协商方式的使用、协商内容的选择、协商渠道的选取、协商场所的供给、协商成果的转化等方面,要以便于协商主体参与为第一要义,确保参与协商的实效。在协商议题的收集整理、协商会议的公开、协商成果的传送处理等方面,要以便利快捷为主导,增强协商民主的时效性,避免协商成果转化使用拖而不决。对于专职政协委员,为使其工作顺畅开展,可建立专门的工作室,配备专门、健全的服务体系;对于兼职政协委员,要尽其可能为其提供深入了解民情、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专项提案、便于建言献策的便利条件。

  能力保障。能力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协商主体自身的能力。协商主体应着力提升理解和坚决执行党的大政方针的能力,加强协商民主理论、政党理论等的学习研究,强化国情、党情、社情、民情的教育和国际形势的教育,重视政治参与能力的培训、社会调研方法的学习、新媒体的练习使用等,全面提高基本能力。另一方面是构建使协商民主有效、高质量运行的智力系统,包括吸纳人才资源、优化智库团队建设、建立动态智库,构建党政军民学一体化的信息交流沟通网络平台等,为协商民主提供可靠而长期的智力保障,确保协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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