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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构建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体系

作者:张云飞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2017年12月25日 时间:2018-01-02

  把全社会的力量都调动起来,建立和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是贯彻落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的必由之路和体制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加快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绿色行动体系。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必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贯彻十九大精神,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中,构建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体系,就成为推动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环境治理中,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理由有三:第一,这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必然要求。环境污染问题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单纯依赖市场或企业根本不可能解决这类问题。第二,这是提供生态环境产品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产品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单纯依赖市场和社会根本不可能提供这类产品,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这一点尤为重要。第三,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现在明确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明确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有助于转变政府的职能,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义。站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看,政府要善于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手段,推动环境治理。 

  坚持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的统一。为了有效防范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政府既要利用环境规划、公共财政等行政手段促进环境治理,也要依据环境损害成本等方面的情况运用市场手段促进环境治理。政府运用市场手段进行环境治理,可以促进外部问题的内部化,增强企业环境治理的自觉性和创造性。 

  坚持环境手段和社会手段的统一。政府在出台环境政策的同时,必须考虑到环境治理可能带来的民生问题,要预防由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目前,在环境督查工作中,尤其要提出切实可行的统筹环境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对策。只有以社会政策为托底的环境政策,才能有效推进环境治理。 

  坚持德治手段和法治手段的统一。在运用法治手段推进环境治理的同时,政府必须推动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和大力践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要在法律中确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原则和要求。 

  此外,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严格遵循绿色化的原则和要求,努力将自身打造成为生态型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在国家治理中,必须形成风清气正的新型政企关系、政商关系,充分发挥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理由有三: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与政府、社会不同的主体,它既是经济行为的主体,也是环境行为、社会行为的主体。现在,企业的环境行为和社会行为对全社会的环境行为和社会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二是企业环境行为是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的环境友好行为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动力机制之一。现在,绿色企业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三是企业的社会行为是影响企业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不仅要履行一般的社会责任,而且要履行环境责任。现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情况是评判企业社会形象的重要标尺。 

  企业生产和经营必须坚持经济利润、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的统一,通过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带动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引入环境会计和环境审计等绿色管理方式,促进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绿色化,降低外部不经济性给企业带来的各种风险。要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态环境权益,全力避免企业生产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对劳动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威胁和危害。要不断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带动全社会实现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发展方式的绿色化。要公开披露企业环境信息,虚心接受政府、社会和民众的批评和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的环境治理。 

  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示范作用。习近平同志指出:“国有企业要有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做得如何就是对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检验。”推而广之,国有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示范作用,直接关系着在生态文明领域中能否实现共有、共建、共治、共享,直接关系着我们建设的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 

  三、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 

  在环境治理中,必须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理由也有三:一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政企分开,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自然会留出一个中间地带,而执政党不可能包揽这个领域的一切事务,这样就为社会组织留下了空间。二是环境治理涉及到的问题具有公共性、复杂性和滞后性等特征,任何一种单独的社会力量都难以独自解决这一领域的问题,需要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这样就为社会组织的参与提供了可能和必要。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任务,必须将构建和谐社会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统一起来,这样就要求以社会组织协同的方式推进环境治理。 

  在环境治理中,必须形成广泛的社会动员。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的作用。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和职代会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二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作为行业自治组织形式的行业协会,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环境标准、监督企业环境行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三是充分发挥环境民间组织的作用。环境民间组织是社会力量介入和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的不足。我们要引导环境民间组织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发挥他们在开展社会环境教育、推动社区环境整治、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作用。 

  当然,任何一种社会组织都必须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中参与环境治理,必须加强内部治理,全力避免和有效防范“社会失灵”,尤其是不能成为敌对势力利用的工具。 

  四、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 

  在环境治理中,必须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理由也有三:一是没有每个个体作用的发挥,就形成不了强大的社会合力。尽管社会是一种群体性的存在,但是每个个体的行为尤其是所有个体的行为对整个社会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二是环境治理需要每一个人的介入和参与。习近平同志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应该做践行者、推动者。”因此,环境治理必须重视每个人的主体作用。三是在环境治理中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要求我们在一切工作中都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将之贯彻在环境治理中,就是要注重发挥公众在环境治理中的参与作用。 

  人民群众是历史活动的主体,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发挥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作用,必须从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需要出发,充分保障其环境权。一是要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公众应享有了解行政机关掌握的环境信息的权利,有环境信访的权利,国家应为之提供便利和保障,切实保障其知情权。二是保障公众环境监督权。公众既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有对环境肇事者、责任者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国家必须充分保障其监督权。三是保障公众环境决策权。公众在环境治理中有建言献策的权利。政府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要将其合理化建议转化为实质性的环境政策。四是保障公众的环境参与权。人民群众有权参加一切环境治理活动,国家鼓励人民群众以适当方式依法参与环境治理。当然,每个人都要遵纪守法,努力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践行者和推动者。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参与环境治理的工作。 

  不同于以“多元”或“多中心”为特征的西方环境治理。我国的中国的环境治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全民共治”和“综合治理”为主要特征。在社会主义法律的框架下,中国共产党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的发起者、决策者和监督者,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为北京市宣传文化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中国特色生态文明理论研究工作室”的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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