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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

作者:陆德生 文章来源:《红旗文稿》2017年第21期 时间:2017-11-22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一切工作中都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在各项工作中都要一以贯之地贯彻和落实,法治领域也不例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将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地用其来指导、推进法治建设,需要在大力加强法治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端正法治思想,提高立法质量,积极建设法治政府,大力深化司法改革,加强法律监督体系,更好地推进全面建设法治国家。

  1.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不断提高对法治的思想认识,自觉地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 

  改革开放近40年来,广大党员干部由不重视法律到重视法律,是一大进步;由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到逐步认识到要进一步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大作用,积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又迈出了重要一步。现在,我们正面临着新时代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必须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澄清各种模糊认识,消除习惯势力的影响,增强对法治的敬畏和尊重,牢固地站稳人民立场,自觉地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为此,必须明确认识和正确对待以下三个关系:

  党与法的关系。法律法规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党的奋斗目标和各项决策都体现和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性与人民性是高度统一的,决不可把二者割裂开来。我们党领导立法、推进法治,同时我们党也必须确保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这既是党对广大党员、干部的要求,也是为人民排难解困、谋取福祉;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既体现了自觉服从党的领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的原则,也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契合点、统一性,最突出的表现就在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导向,偏离了这一点,就既不符合党的方针,也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导向是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决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必须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权与法、权与民的关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需要特别注意纠正和防止三种思想偏向:一是 “牧民”思想。把法律看作是专门用来管理人民的,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是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似乎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享有某种特权。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行,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但特权思想在极个别人那里还未彻底消除,个别人还心存侥幸。为此,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将报告提出的“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真正贯彻落实下来。二是法律工具论。有些人不是把法律视作规范公权力的准则、调节社会关系的准绳,而是作为自己手中推行工作的工具、有强制力的手段,需要的时候就拿来用,不合自己主观意图的就丢弃在一边,擅自独断专行,违法从事。三是对于法律边界认识不清、掌握不严。现实中仍存在行政执法自我扩张的趋势,将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变成任意处置,超越合法合理的要求。权力有边界,法律也有边界,既不能缺位失职,也不能越位扩权,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树立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对加强和改进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努力制定符合实际的、确实管用的、群众满意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推动和惩戒作用。 

  要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确保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很好统一起来。在立法工作中,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所要求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真正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善于集中民智,使得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更好地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防止和纠正立法工作中突出部门权力,淡化自身责任,弱化群众权益的倾向,以及某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凡属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法律法规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牵头,组成综合性的法规起草小组,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参与作用和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运用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认真听取各相关方的意见,还可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务使法律法规切合实际、符合民意,确保其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为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中,切实体现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使得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推进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推进管理体制现代化,有效维护人民权益,必须重视用法律规范来调节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例如公共权力与公民权益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经济增长与民生改善的关系以及发展生产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等等。其中,最重要的也是群众热盼的,就是在立法中要处理好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所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充分肯定立法工作巨大成就的同时,尖锐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越权调查现象较为突出”。为此,要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思想,“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

  3.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方面,要进一步巩固已有成果,解决存在问题,把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改革继续推向前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和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两个重要环节,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的关键所在。必须按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迫切要求,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改革,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激发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创造力,使各级行政、司法部门真正成为法治建设的践行者、保障者和推动者。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改革都有新的进展。从人民群众的反映和各方面的评估来看,司法改革推行的力度较大,出台的刚性举措较多,司法公开公正有明显进步,群众的满意度也不断提升。但这一切与群众的期待也还有差距,司法改革的总体设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要继续在全面深化改革上下功夫。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各条战线、各个方面的进展参差不一,有些体制上的难题有待破解,广大执法队伍的素质也还有待不断提升。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下大力气补齐短板。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既要把功夫下在改进行政决策和具体执法的体制机制上,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又要在端正思想作风上动真格、治顽疾,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各种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行为,一面堵塞漏洞,一面健全执法和监督机制。

  思想和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只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才能破私立公,革故鼎新,除弊兴利,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刚柔并济、文明便民,有效地惩处违法犯罪,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群众权益,确保社会安定。在执法和司法中,一定要秉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群众的根本遵循,坚守对法律的敬畏和执着,排除各种客观主观障碍,做到唯法是从、唯民是重,积极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境界。

  (作者: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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