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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

作者:人民日报评论员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2017年4月18日) 时间:2017-04-18

  民法总则草案先后3次向社会征求意见,4次在不同省市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做出126处修改……秉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开放姿态,民法总则的制定实现了民智、民意、民声与立法的交响,使法律凝聚最大共识,得到广泛认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也将成为未来民法典编纂的重要遵循。

  通过民主立法了解社情民意,通过科学立法呈现21世纪民事领域的立法水平,是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考量。不到两年时间拿出一部成熟的法律文本,离不开对司法经验和实践智慧的吸收,更离不开对民意众智的采集。民法总则是公民民事权利的手册,立法过程中的民主精神既体现为立法过程中对民意和众智的吸纳,也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保障胎儿遗产继承等权益,调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等权益进行保护,等等,无不是对民众关切的诸多热点问题进行的立法回应。可以说,民法总则围绕民事权利保护,展现了立法的人文关怀,彰显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考验着立法的科学性。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科学整理。民法典作为民事活动的行为标准、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法官裁判的基本准则,立法过程中需要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提取公因式”,在各家之言中求得最大公约数,因此必须准确严谨、科学规范。科学立法,意味着既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复杂问题,又要尊重立法规律、讲透法理、形成体系;既要怀有对民事立法的历史敬意,又要面向时代与未来;既要传承我国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又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作为民法典总纲的民法总则的制定,恰如其分地体现了这样的科学立法精神。

  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基调。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今日中国,社会规则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改革成果需要法律予以保护,新发展理念有待立法巩固。民法总则以具体的条文,体现着这一时代要求。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保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既适应了国情,也是对既有改革成果的确认;将绿色原则上升为民法基本原则,实现了优秀传统文化与新发展理念的同频共振;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立法保护,体现了对基层司法实践的采纳,也是国家意志对真善美的倡导……民法总则既为民法典各分编确立了体系架构,也为民事活动新形态留下了足够的立法空间;在反映时代性的同时,也展现出充分的前瞻性。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民法总则的制定为民法典编纂树立了标杆,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贯穿立法工作始终,以同样的态度对待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必能使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兼具人民性和科学性,成为21世纪民事立法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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