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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框架下的协商民主及其法治化路径

作者:马一德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3月23日) 时间:2017-03-24

  作者简介:马一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 430073 

  内容提要:中国国家治理的逻辑链条表现为:执政党——政协——人大——人民。执政党——政协,是以人民政协为载体的政治协商;执政党——政协——人大,是基于政治协商获得现实合法性的党的主张通过人大制度转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人大——人民,是双向的选举与依法治国;执政党——人民,是实质为社会协商的党的群众路线的展现。协商民主主要包含“执政党——政协”中的政治协商,以及“执政党——人民”的社会协商,二者经由人大制度加以勾连。这在逻辑上决定了党的领导、协商民主与人大代议民主的内在关联,形塑了协商民主制度化的路径,即在民主决策过程中,塑造“政治协商——立法协商——社会协商”的制度循环,以此指引现实制度的发展。 

  关 键 词:宪法/法治/国家治理/协商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标题注释:本文是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兼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15MZD042)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DC027)课题成果。 

  在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历史过程中,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个亟须厘清的重大理论问题。习近平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①这一回答,道出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点——宪法,这就在理论上提示了梳理二者关系的切入口。

  笔者曾提出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整合党的领导与人大制度的思路,将《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与《宪法》正文中的以人大为核心的国家机构体系,凝练成“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人民代表大会”的逻辑,认为党的意志经由协商民主而具备了现实正当性,并据此通过人大转化为国家意志,进而推进依法治国。②这一思路解释了党从领导人民建国的历史正当性向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现实正当性的转换,也建构起《宪法》序言确认的党的领导与《宪法》正文中人大体制的逻辑关联。但该文仅停留于“是什么”与“为什么”的观念设想,尚未专门深入展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在逻辑,也未就此进行制度化讨论。鉴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这一逻辑链条中的枢纽地位,有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在逻辑及其制度化的探讨,对于完成这一后续任务极其重要。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这不仅因为协商是中国政治传统的路径规定,同时也是作为中国共产党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具体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唯一形式,它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代议民主一起构成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③坦率而言,人大制度目前的发展还有一些值得完善之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其作为代议民主没有很好处理作为传统政治资源和特定政治形式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关系,或者说二者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得益彰的关系尚未得以理顺。④这是学理研究没有为实践提供足够理论解释和论证的表现。

  在学理上,目前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要么停留于偏重政治宣教而忽略学理研讨,要么就是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套用于中国实践。对于西方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异同,既有研究很少有深刻阐述。这就导致实践发展缺少厚重的理论支撑,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道路自信无法与理论自信形成合力。

  还应注意到,当前有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描述,还停留在经验层面和技术层面的碎片化研究阶段,尚未进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建构。一些核心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协商是否就是民主?协商民主中的协商与民主的关系如何?协商如何成为民主?回答上述问题,关键是在宪法框架中理清协商过程与民主程序的逻辑关系,即协商民主在宪法设计的民主代议过程中的定位、功能及制度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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