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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作者:康晓强 文章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时间:2021-08-07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较强的持续性,是中国道路的固态化呈现、中国理论的制度化表达、中国文化的正式化沉淀,因而成为辨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直接的标志和最鲜明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方向层面以中国共产党为“中轴结构”实现对一切工作的有效领导;二是在立场层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三是在方略层面坚持守正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四是结构层次层面的延展性。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对于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结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以及人类制度文明的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制度  特征  本质  人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所形成的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特质、优势、优越性的集中体现。因此,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下简称“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研究其主要表现、重大意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蕴和现实价值。有鉴于此,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充分认识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的新要求[1]。
 
1、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两个关键词 

对中国制度本质特征的揭示和研究,需要一定的基本前提,即准确把握两个关键词:制度、本质特征。对这两个关键词的不同理解,会形成对中国制度本质特征的不同认识。 

(一)制度: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一种交往形态以及由此所形构的独特的交往结构的规则结构、规范结构 

关于制度议题的研究,政治学、社会学中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形成了深远的研究文脉。无论是柏拉图的《理想国》还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雅典政制》,不管是霍布斯的《利维坦》抑或洛克的《政府论》,无不致力于探讨人类理想的国家制度的起源、本质、结构、形态、机理、演展、嬗变、建构、路径等基本问题。对其他社会科学而言,制度亦是一个核心且关键的研究议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制度研究复兴,成为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社会科学学科的关键词,并逐渐生成以制度为基本概念、分析单元来阐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现象的学术流派、理论旨趣、剖析范式、研究取向的新制度主义。然而吊诡的是,关于制度本身的界定,不仅不同的学科、不同的研究者解说图式不同,甚至同一个学者基于研究对象、分析语境的差别也会有差异化的界定结构,呈现出千姿百态的制度概念结构、理论脉络、诠释取向以及由此衍生的林林总总的学术形态。不少著名学者,比如韦伯、亨廷顿、罗尔斯等从各自学科视角对制度进行了简明精辟的界说;专研制度问题的新制度主义学者,如舒尔茨、拉坦、诺思、奥斯特罗姆、杰普森等对此也做出了相关类似的界定。这些学者认为,制度是一系列影响人类行为的规制、规则、规矩、规范,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一种有效实现机制,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从而为规范公民的行为提供基本的框架结构,避免“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揭示的集体行动困境[2]。

不同学科基于不同维度、不同视角对制度的界说,丰富了人们对制度的认知广度和理解深度,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对制度的把握限于微观的维度、局部的层面,没有从广阔的视野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宏观视域予以审视,因此常常导致只见制度不见人、过于重视静态制度结构而忽视动态制度运行的内在欠缺。相比之下,在这个方面,马克思、恩格斯的思考和见解尤其深刻,其主要贡献有二:其一,把现实的个人确立为制度的主体,摆正了制度与人之间的关系定位,认为制度的实质是人与人“交往的产物”[3]。因此,制度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交往形态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特有的交往结构、规则结构、规范结构。由此,人与人交往的制度化促使社会中分化的个体得以重新组织与再组织起来,促使碎片化的社会体系得以重新生产与再生产起来,促使零散化的自组织得以整合成有机的社会组织结构。离开人这个现实主体,离开人与人的交往实践这个基本平台和中介,制度就不可能生成,即使生成也难以有效运行、有序运转。其二,从宏观层面对制度的类型、样态予以界分。与新制度主义等从微观行为视角研究制度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更多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思考制度的起源、演变、形态、功能等一般理论层面的问题,从社会形态的角度用“社会制度”这个概念对制度进行界定。他们关于制度的精辟见解,深刻把握了制度的内在结构、本质属性、功能形态及运行规律,为揭示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提供了崭新的研判视角、宽广的分析视域、高远的观察视界。 

(二)本质特征:从肯定、正向的维度对事物内在属性的恒定反映 

所谓本质,指的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可见,本质是事物之所以存在、之所以是其自身的内在依据,是其有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特性、特质。然而,对于事物的本质,人们通过对现象的感性认识往往难以深入内里的深层维度。因而,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往往是从外在的表象入手,逐步深入本质的外围界面,逐次递进,愈益深化,进而深度发掘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 

事物的本质较固定且单一,而其现象往往杂乱、无序、混沌、零散,因此需要对这些现象进行高度凝练、归纳、整理、爬梳,使其呈现一定的特征。事物的特征可从不同的维度进行观察和剖析,因而呈现出多侧面、多层面、多样态的表征,体现为诸多子特征构成的特征群。大体而言,可把事物的特征区分为本质特征和非本质特征两个方面。本质特征,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具有质的规定性的差别、属性,是从肯定的、正向的维度对事物性质的恒定反映,因而对判定、辨识事物的性质具有决定性、根本性的作用。非本质特征,是对事物在某个地点、某个阶段、某种条件下发展状态的映像,是从次要的、偶然的有时甚至是否定的、反向的维度对事物本质的歪曲反映,并不体现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质的内在规定性。无论是本质特征,抑或是非本质特征,都是对事物本质的一种反映,但两者在反映的性质、面向、程度等方面存在深刻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本质特征和事物的本质具有直接同一性,而非本质特征则与事物的本质不直接同一。本质特征如实反映事物的本质、存在状态、发展趋向,非本质特征既可能如实亦可能扭曲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其二,本质特征较为恒定、平稳,而非本质特征则变动不居、变幻莫测,常会根据外在环境、时代格局、历史情势等的变化而变化。其三,本质特征与非本质特征相比,能更真实、真切地反映事物的内在本质。因此,对事物诸多特征的把握,关键要把握其中的本质特征。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主要表现

对中国制度本质特征的把握,在上述两个关键词的基础上,应侧重回答以下两大问题:一是中国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制度实现形态,不能偏离更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的发展取向,那么,中国制度在哪些方面赓续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特有的质的规定性;二是与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现代资本主义模式相比,中国制度呈现了哪些不同的本质性特征。有鉴于此,本文从中国制度的方向、立场、方略、层次结构层面提炼了其四大本质特征。 

(一)方向层面:以中国共产党为“中轴结构”实现对一切工作的有效领导 

任何制度的发育与生长都有其方向,中国制度也不例外,其发展方向就是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优化中国制度。如果把中国制度比作一座大厦的话,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就是“四梁八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统领地位”[4]。这种统领地位如同丹尼尔·贝尔所谓的“中轴结构”所处的位置。在他看来,从经验层面而言,事实规程是第一位的,而从意义层面而言,逻辑规程则是第一位的。逻辑规程在思想形态上表现为由一系列概念或图谱构成的概念性图式。概念性图式以中轴原理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中轴结构,其价值主要有二:一方面,使人们对社会变革的分析采取多维度而非单向度的观察视角;另一方面,不摒弃在特定主题下理解关键结构中的首要逻辑,由首要逻辑推导出其他相关的次要逻辑[5]。 

据目前接触到的公开发表的重要文献,最早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论断的是习近平在2013年12月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6]。之所以把党的领导视为中国制度最本质的特征,主要依据有四: 

第一,共产党的领导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独特属性。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形态,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体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通过执政供给有效的政治秩序、实现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当家做主的地位。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表明,什么时候坚持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就会巩固;什么时候忽视甚至否定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就会衰败甚至走向灭亡。苏联模式曾取得举世瞩目的改革成就,为巩固处于资本主义重重包围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发挥了积极的效应,其根本经验就是注重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党集聚资源、高效办事等优势来服务国家、造福人民,“东欧剧变”的一个重要教训是很多国家的共产党纷纷改名换姓、改旗易帜,共产党改成了社会党或社会民主党,改变了党的性质、纲领、目标、组织原则、政治地位,改革变成了改向、变革变成了变色,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被全面否定、渐次取消了,最后落得政权垮台、社会动荡、人民遭殃的厄运。 

第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制度的本根。事物的本根从根本上体现了一事物的本质属性。坚守住并坚守好事物的本根,其他问题自然而然会迎刃而解。守不住、没守好甚或放弃本根,事物的发展就会成为无根的浮萍、无源的死水,必将丧失持续生长的活力、动力。党的领导制度是中国制度体系中最根本也是最关键的制度。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制度的各要素才能既有不同分工又有协同耦合,中国制度体系的整体性才能得以合理建构、有效形塑,才能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7]等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不良现象。有鉴于此,2018年2月28日,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治国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8]。在他看来,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制度是推进改革最核心的目的,偏离此就会南辕北辙而犯方向性错误[6]。 

第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现代化的实践经验表明,后发国家实现现代化,其基本前提是要有长期稳定的政治秩序。独特的中国国情、民情、历史文化结构,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路径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注定了中国的现代化如果盲目生搬硬套其他国家现代化的现成模式必定会走向失败的厄运。有的后发国家生搬所谓的“自由民主”体制而导致党争纷起、内乱频发、秩序失控等“民主之殇”,这是前车之鉴。同样一种制度,由于生长的制度环境不同,其效能就有殊异,有时甚至是天壤之别。在当代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这一政治力量,而没有别的政治力量能为中国的现代化成长供给有效的政治秩序、持续的政治愿景、一体化的政治权力结构。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社会必将出现支离破碎、一盘散沙、群龙无首的社会乱局,可预期的社会现代化进程必然被打断。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的应对井然有序、有条不紊,中国制度的独特优势得到了充分彰显,中国的抗疫行动赢得了新加坡一民调调查的全球最高分[9]。 

第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对国家治理结构体系的全面、深度嵌入。弗朗西斯·福山称:“现代政治制度由强大的国家、法治、负责制所组成……中国今天在经济上迅速增长,但三条之中只拥有一条,即强大的国家。”[10]这句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国家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深刻主导价值,但忽视了强大国家背后的强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决定性作用。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实践活动中所建构的各种制度安排集中嵌入各项国家制度之中。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阐明中国制度与国家制度之间的关系,明晰了它们之间具有同源性、同根性,同宗同祖。关于党的领导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中心定位,习近平曾用三个比喻予以形象形容:一是“众星捧月”,这个“月”就是中国共产党[6];二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比作一座大厦,需要四梁八柱支撑,中国共产党是贯穿其中的总的骨架,党中央是顶梁柱[6];三是把国家治理体系视为一盘大棋局,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6]。党的领导之所以有这样的地位,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从根本上而言是由其先进性所决定的。秉承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的判断,习近平指出党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大层面,认为这是“最鲜明的本质特征”[11]。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而能有效避免其他政党仅代表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少数政治精英的历史积弊。另一方面,对国家治理全领域、众环节、诸层面的全面嵌入。党的领导,无论是在“五大建设”领域还是在军事、外事领域,不管是在中央层面抑或是在基层层面,不论是在决策环节还是在执行环节,都是一以贯之、始终如一地全面介入、强化[8]。 

(二)立场层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一种完全价值无涉或纯粹价值中立的国家制度。任何一种国家制度的建构、设计及其运行,无不彰显或呈现特定的价值取向、价值关怀。作为一种承载社会主义属性的国家制度形态,中国制度也不例外,也秉承特定的价值、持守独特的取向。这种价值、这个取向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国家制度构建上坚持以人为基点,以人民为主体和目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是国家制度建构及其运行的基本主体,国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以人为基点、以人为目的开展的。与黑格尔从国家出发建构国家制度不同,马克思强调要从人出发来创设国家制度,强调人民是创造国家制度的真正主体性力量[12]。作为历史建构之主体性力量和根本目的的人,是现代国家制度的主体和基本出发点。现代国家制度成长的政治逻辑,决定了现代国家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是现实的、有生命的、追求自己目的的、使用实践力量的以及受到一定生产条件、历史条件和时代制约的现实的个体的自由发展。在马克思的语境下,人民具有双重意涵:一重是现实性,另一重是自由性。前一重意涵决定了国家制度的现实逻辑,即国家制度不是基于天国而是基于尘世、不是基于“绝对精神”而是基于物质生产生活的现实条件而建构的产物;后一重意涵决定了现实的国家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取向,即以现实的人的现实需求为导向,以崇尚人的自由权利为基石,并使人的需求、自由权利通过现实的法律予以保障,从而使法律成为支撑人的自由权利的一种存在形态。中国制度不是从天而降,更非与生俱来,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推进社会革命的进程中,自觉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实践发展中所形成的理论创新成果的制度形态,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人民创造的。因而,人民是中国制度的主体和目的。以社会上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为主体、为目的,而非以社会上少数人为主体、为目的,这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特征。比如,奴隶社会究其本质而言是以奴隶主为主体、为目的,封建社会从其本质上而言是以地主、贵族集团为主体和目的,资本主义社会终究是以资本为主体、以服务少数资本家为目的的社会制度。正如有学者所言,真正治理美国、决定美国政策走向的不是平民大众,而是位居社会上层、拥有巨大能量的精英[13]。 

第二,在国家制度运行中坚持全过程的人民民主。在科学社会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民主是建立于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制度,因而,“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12]280的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12]。从这个意义上看,民主是体现国家制度本质属性、一般规律、普遍需要的正宗的制度形态。“民主的真正意义”[14]就是民主的实质和内容,而非形式。中国制度从内在、内容层面鲜明体现了民主的真正意义,即人民民主。无论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还是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民始终参与其中并拥有自主的地位。可以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自然而然亦是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民是中国制度的“姓”,是体现其存在依据的内在基因。我们国家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前面都冠以“人民”,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人民军队、人民团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彰显了我国国家制度的社会主义基本性质和功能定位[7]。中国制度具有独特优势、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根本原因,既在于其扎根于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国丰沃的社会土壤之中,更在于其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因而深得人民拥护[4]。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所谓的民主实质上是有名无实、名不副实、名实相悖。比如,从2020年5月开始以非洲裔公民弗洛伊德事件为导火索持续发酵的抗议游行活动迅即席卷全美,充分暴露出美国长期存在的对少数族群的严重歧视等虚伪民主问题,“美国的民主对黑人并不适用”的结论不证自明,这与中国制度下各民族一律平等、人民真正当家做主的事实形成了鲜明对照。 

第三,在国家制度优劣的评价方面坚持以人民的意志为基准。无论是从历史的视野还是从理论的逻辑分析,人民群众都是创造历史进步、推动社会变革、实现制度创新的决定性因素、决定性力量。人类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5]。正是基于这样的历史合法性和社会正当性,人民享有对国家制度是否优良、科学、先进的最终评价权。无论是2014年9月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的讲话中提出的衡量国家政治制度民主性和有效性的九个方面标准,还是在2019年9月24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提出的衡量社会制度科学性和先进性的三个标准,习近平都特别强调人民的主体性以及对制度的根本评价权。诚如其所言,中国制度“好不好、优越不优越,中国人民最清楚内容,而非形式。中国制度从内在、内容层面鲜明体现楚,也最有发言权”[4]“我们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成效都不是由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16]。实践也充分证明,中国制度之所以是新型的,关键在于其厚植、深扎于人民之中,能够充分彰显人民意志、激发人民伟力、维护人民权益,从而有效确保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之治”的核心密码是对人民评价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关注对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客观层面利益问题的破解,而且注重对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主观感受层面的满足,力求在主观与客观、理想与现实、可能与可行的平衡中让人民拥护、赞成、高兴、答应。反观“二战”后的苏联模式,仍奉行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民生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和适时改善,人民的不满情绪也日益滋长并不断公开宣泄,致使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积弊日增、活力衰减,最终走进了死胡同。 

综合上述分析,中国制度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始终如一、一以贯之的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不仅能够充分代表人民意志、广泛集聚人民智慧、切实维护人民利益,而且强调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主体作用、主体价值,从根本上决定并确证中国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代表性、正当性,从而为中国制度优势、优越性的激发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源泉、动力资源和力量支撑。 

(三)方略层面:坚持守正与创新的有机统一 

中国制度并非静止不变、原封不动,相反,在不断生长、成长的过程中趋向成熟、优化、健全、完善,这种生长过程必定会形成一定的方略、呈现一定的逻辑。从历史的维度来看,中国制度的生长方略或生长逻辑就是守正创新,即既强调守正的必然性价值,也强调创新的必要性意义。最初,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首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时,用的是“完善和发展”[16]中国制度的表述,侧重强调对中国制度的创新这个向度。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改成“坚持和完善”[1],对中国制度发展方略的关注更加辩证、全面,不仅注重对之完善、优化的创新性要求,而且强调对方向性的、根基性的、立场性的、原则性的制度持续固守的守正性要求。习近平在关于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的说明中特别强调要紧紧围绕“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进行讨论[1]。由此可见,对中国制度不仅要创新(即完善和发展),也要守正(即坚持和巩固)。 

中国制度不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制度构想的简约化践履,不是对传统苏联模式社会主义探索经验的复制临摹,不是对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线性”延续,也不是完全基于中国特色的“特立独行”,更不是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实践的照搬照抄,而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的土壤中,基于中国特有的历史递嬗、文化结构、社会基础,在带领中国人民开展伟大的社会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创造性地运用科学社会主义国家学说所创设、建构的新型国家制度体系。这套新型国家制度体系,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体现了守正的禀赋;又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等基本观点和基本理论,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超越和扬弃,是人类制度文明史尤其是政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彰显了创新的特质。简言之,守正体现为坚持和巩固,创新体现为完善和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制度在构建原则、生长方略层面体现了守正与创新的有机结合、辩证统一,这使其既有别于初期重守正轻创新、后期重创新轻守正的以苏联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主义,也有别于只强调创新而忽视守正的资本主义,体现了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 

守正之“守”,即坚守、守护、持守,体现为一以贯之的赓续、无坚不摧的定力、丹心如故的忠诚,因此对中国制度的优势、优越性要有定力、有自信、有主见,要坚持不懈、坚持不渝、坚定不移并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绝不自乱阵脚、自失主张而导致社会主义事业半途而废。守正之“正”,即正道、正理、正言,体现为对科学社会主义之本质规定性、内在规律、基本原则的承继。正如习近平多次强调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17]。在中国制度建设中,之所以强调守正的价值,原因主要有三:其一,传统是制度存续的历史根脉和现实前提。轻易改变、丢弃传统和常规,后果不是乱就是亡。在中国制度建设中,一定要观照中国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资源禀赋,不能与不同发展时段、不同民情结构的国度简约化地进行类比甚至照搬移植他国制度,否则会导致水土不服、淮橘为枳,甚至会给国家良性有序发展带来灾难性破坏。其二,中国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并非无立场、无基点、无方向、无取向、无原则,相反,目标清晰、立场坚定、取向明确,是要使其“更好”。其三,只有正本清源,中国制度这棵参天大树才能枝繁叶茂,中国制度这条大河才能源远流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会坚如磐石、坚不可摧。总之,守正是坚定制度自信的根本依据、根本支撑,是实现制度自觉的现实基础、基本前提。 

如果说守正彰显的是制度自信的话,那么,创新则意味着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一定边界内的制度变迁、制度变革。习近平深刻指出,“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18]。之所以强调创新,原因主要有三:其一,运动是事物的固有属性、首要特性和存在方式。中国制度是运动、变化、发展的,不可能一成不变而形成某种顽固不化的所谓“模式”,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而臻于完善。其二,有效的创新本身就是最好的坚持。制度建设要获得长期的有效性,需要与时俱进,也就是要进行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需要兼收并蓄。然而,中国与他国在历史文化、发展阶段、民情风俗、社会结构诸方面差别不小,不仅面临后发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转型困境,也遇到自身转型升级所存在的独特情境,如多元社会思潮与一元意识形态主导的统一、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相容性、民主与民生的协调、活力与秩序的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兼顾等。消解这些困境和悖论,不能希冀直接复制他国经验,只能基于我国自身的时间、空间、历史条件实事求是地进行创造性探索实践,别无他途、捷径可走。借鉴、吸收他国有益经验一定要固本,要因地制宜而不能胶柱鼓瑟、东施效颦,否则会画虎不成反类犬。其三,消解中国制度运行、发展的诸种障碍性因素,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变革传统,以利于进一步挖掘制度潜力、激发制度活力、增添制度动力。 

守正是创新的基本前提和现实基础,创新是守正的完善和发展。因此,既要守正,遵循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基本原理,绝不邯郸学步而失去自我, 绝不照搬西方经验而致水土不服;也要创新,绝不夜郎自大而故步自封,绝不墨守成规而止步不前。 

(四)层次结构层面:从“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的渐次延展 

层次性、结构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本质特征。一般而言,一事物层次越多元、结构越复杂,其成熟性越高、韧性越大、适应性越强。唯物辩证法认为,要深刻把握事物的本质特征,必须对事物的结构、层次及其诸种展现形态有全面的辨识和准确的认知。中国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体系,在运动、运行中也呈现一定的层次结构。因此,对中国制度的认识和理解,需要在其运动发展中加深对其结构层次的把握。

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制度的理解是随着实践的扩展日益深入的。2011年,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新概念,把其视为一套制度体系,并对其基本内涵、内在结构、主要特点、重大意义进行了精辟阐释[19]。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其内在结构,即把中国制度概括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这“三位一体”的结构形态。中共十八大报告基本沿袭上述表述[16]。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1]。由此,中国制度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这“三位一体”的层次结构形态拓展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具体制度”这样“四位一体”的层次结构形态。 

所谓“根本制度”,指的是那些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质的规定性、反映中国制度的本质属性、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方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健康发展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具有内在支撑性、全局统摄性、长远引领性、价值指向性。根本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在当代中国的运用,集中展现社会主义的性质、优势、优越性,深度彰显社会形态特质的制度属性,具有显著的界分性、明显的区分度。根本制度具有决定性作用。假若根本制度缺失,可能产生方向性偏误、颠覆性错误;假若根本制度根基不牢,可能会使整个制度体系运行不稳、不实。所谓“基本制度”,指的是那些反映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属性、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基本关系、决定中国制度基本形态、框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高度的制度,具有基础性、基石性、奠基性、前提性意义。比如,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等。所谓“重要制度”,指的是那些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派生、衍化、生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的主体性制度,具有结构承载性、形态拓展性、功能支柱性。比如,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等。重要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功能:上承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下启具体制度;上连国家治理结构顶层设计,下接社会生活基层样态。所谓“具体制度”,指的是那些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催生出来的不承载社会制度本质属性、不直接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在细节方面很明确的体制、机制等。比如,立法体制机制、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就业促进机制等。具体制度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和组织形式,既受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制约和规定,又随着时间、地点、历史条件的变迁而变化。因此,通常讲的制度创新、制度变革主要是在具体制度这个层面。邓小平曾说的“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20]中的“具体做法”就是指具体制度。在中国制度体系中,具体制度既具有具象化、细致化的特征,又具有灵活性、创新性,是中国制度变革、制度创新的主要场域。

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具体制度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制约性,又是一体化、同质化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属性相同、基质相同、取向相同,有机统一于中国制度体系之中。根本制度位处最深层,对整个制度体系具有决定性影响;基本制度位于枢纽位置,对整个制度体系具有内外贯通、表里勾连的功能;重要制度位于主干层,对整个制度体系发挥主体性支撑的作用;具体制度位于最表层,是整个制度体系效能彰显的实现样态。各个层级、层次的制度表里相依,内外衔接,同向发力,协同耦合。实践表明,如果没有根本制度的鼎力支撑,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就会失去根基,具体制度也会迷失方向;如果没有基本制度的有力联结,根本制度与重要制度、具体制度之间的“交通”就会失去枢纽;如果没有重要制度的多向度擘画,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就会缺乏主体性框架结构的支撑,具体制度也难以枝叶扶疏、绿荫如盖;如果没有具体制度的拓展落实,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功能激发就会失去实现平台和表达载体,徒具抽象的意义性建构,难以落地落细。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具体制度等层次所形构的中国制度体系,彰显了中国制度的复杂性,也体现了中国制度的独特性。从制度的层次结构来分析,苏联模式的失败并非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失败,而是其具体制度的创新性、开放性不足,存在封闭僵化的短板,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有先进性,但没有得以有效激活;当代资本主义虽仍具一定活力,但并非因为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先进、科学,而是其具体制度的创新性较强。 

层次性是事物复杂性的重要表征。由低层次到高层次跃升,从简单层次向复杂层次演进,是事物由小变大、从弱变强的鲜明表现。物质形态的层次性以及新层次的生成,表明物质形态各层次各有其特殊的结构和功能,因而不能把不同层次简单等同起来。从“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的扩展,表明中国制度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在结构和功能方面有新的拓展,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协调性、平衡性。 

以上从方向、立场、方略、层次结构四大层面对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进行了初步分析。在方向层面,中国制度以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目标取向,主要处理的是“一”与“多”的关系,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构建一元化的党的领导体系与保持多元社会主体的活力、积极性。在立场层面,中国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其根本价值取向,主要处理的是“变”与“常”的关系,即不管制度怎么变,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始终如常。在方略层面,中国制度坚持守正创新的方法论取向,既强调革故鼎新,也强调回归根本,主要处理的是“新”与“旧”的关系。在层次层面,中国制度注重在坚持已有结构的基础上不断拓展、不断丰富的结构取向,主要处理的是“繁”与“简”的关系。实践表明,只要正确处理好“一”与“多”、“变”与“常”、“新”与“旧”、“繁”与“简”的关系,中国制度就能行稳致远、越来越好。

 
 
3、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重大意义 

全面把握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对于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结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以及人类制度文明的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助于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结构及其本质 

探究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不能就制度谈制度,而必须把它放在作为实践、理论、制度、文化有机统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结构中加以审视。 

从历史的维度考察,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结构的认识逐步拓展并日益深化。改革开放之初,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主要限于道路这个层面。1982年9月1日,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大所致开幕词中明确强调了这一点,他明确指出要“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21]。中共十七大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新概念,建构起道路与理论体系“两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结构。中共十八大开始建构起道路、理论体系与制度“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结构。中共十九大进一步提出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与文化“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结构。由此可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日益拓展,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和把握越来越深入。 

中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制度形态层面的反映,从制度形态的维度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则体系、规制结构,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特性、品性的具有相对恒定性的标志物。中国制度相较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具稳定性,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更具具象性,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更具显像性,因而成为辨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直接的标志、最基本的判据、最集中的体现。由于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与中国制度的本质直接同一,因而把握准了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对理解中国制度的性质、本质具有前提性价值、基础性意义。从这个角度看,认清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对于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真正意涵、本真意义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因此,把握中国制度的主要特征尤其是本质特征,成为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现实也最深刻的使命。 

(二)有助于深入理解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 

从历史演进的进程综合考察,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有三种存在形态:思想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运动形态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形态的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思想发展史上,关于理想的国家制度,不少空想社会主义者曾有过天才的构想。比如, 

1516年空想社会主义的鼻祖莫尔写作并出版了空想社会主义震古烁今的“开山之作”《乌托邦》。他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对未来乌托邦这个完美的国家制度进行了生动的擘画、精心的构想。此后300多年里,无论是康帕内拉对“太阳城”的描绘,抑或傅立叶对“和谐制度”的设想,诸多空想社会主义者对理想国家制度的想象和吁求从未止息、不曾停步。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主要只有前两种形态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形态的社会主义在马克思、恩格斯生前并未完全实现,而是1917年由列宁在俄国首先开创并逐步确立的,至今仅100多年。虽然列宁亲身经历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实践较短暂,但他以深邃的战略眼光、非凡的改革魄力“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些政策举措”[18]。之后,苏联在这个问题上继续摸索,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最终招致亡党亡国的下场。中国制度不仅没有在东欧剧变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下黯然退场,相反,在21世纪日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和活力,有力地宣告了“历史终结论”的终结、科学社会主义“崩溃论”的崩溃,足以使中国制度彪炳国际共运史册。 

同时应该看到,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相比,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实践历程尚短、经验不足,尤其是对作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运用的中国制度而言,更是如此。如何从碎片化的建章立制到整体性的制度体系构建,如何使中国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中日益健全、优化,成为摆在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道新“考题”。通过对中国制度本质特征的把握,进而深入理解中国制度的本质,能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从自发走向自觉、从感性走向理性,从而在新的高度、新的起点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发展。 

(三)有助于增进对“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的理解 

制度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成果和产物,人类社会的发展铸就了人类制度文明史。把任何一个事物放到人类制度文明“大历史”的视野予以考察,要么恢宏壮阔,要么微不足道。中国制度应该属于前者。无论是从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社会主义在中国的曲折探索还是从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领导伟大的社会革命和建设的历程来看,不管是从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追寻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壮丽征程还是从世界社会主义500多年来的历史演变轨迹来分析,抑或从中华民族5000多年来的曲折起伏中来审视,人们都会发现,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确是伟大的,其所开创的崭新道路、所承载的历史使命、所形成的制度成果是人类文明史上一项前无古人的艰巨且独特的伟大事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7]。 

把握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对于深刻理解中国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这一重大判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首先,中国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关系总体状态的制度表现,具有社会形态的含义,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一种重要社会制度类型。在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中,对不同文明形态的界分,主要以社会形态为标准。中国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推进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的历史进程中自觉创造的伟大成果。因而,把握准了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国家资本主义”“新官僚资本主义”“资本社会主义”等附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的“标签”的荒谬性、错漏性就不证自明。其次,制度的存在及其运行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不能完全复制,否则,要么水土不服,要么枯萎凋零,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同样一种制度,由于生长的制度环境不同,其效能就有殊异,有时甚至是天壤之别。只有把握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才能深刻理解其生长的独特环境、独特传统、独特机理,才能凸显其作为“伟大创造”的独到之处。再次,与其他制度文明形态相比,中国制度具有一定的内生性、内在免疫力和自我完善性,能够通过自身的力量驱除黏附其上的“细菌”和“病毒”,而不是通过“外科手术”予以治疗,因此具有较强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能力,其实际运行的效能、高效率正日益彰显。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
[2]康晓强:《人民团体参与协商民主建设制度化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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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高铦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8年.
[6]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 年.
[7]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求是》2019年第23期,第4-8页.
[8]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
[9]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中国制度面对面》,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0年.
[10][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
[11]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
[12]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
[13][美]托马斯·戴伊、哈蒙·齐格勒:《民主的嘲讽》,孙占平、盛聚林、马骏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
[14]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
[15]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
[1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
[1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
[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
[20]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
[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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