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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的制度保障

作者:郭祎 文章来源:《党政研究》2019年1月10日 时间:2019-04-08

  〔摘要〕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和持久性,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内制度的与时俱进,趋于完善的这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必将对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言行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起到关键作用。从修订的幅度、层次、内容和要点等方面不难发现,党中央对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决心始终如一,对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和进一步提高党在新时代的领导力、组织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等方面的信心始终如一。结合管党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不妨从党的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两大领域,涵盖健全反对“思想麻痹”、反对“山头主义”、反对“破坏团结”等八个方面的制度理解认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不断健全的制度体系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关键词〕党纪处分条例;政治建设;纪律建设;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9)01-0053-0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增强党内政治生活战斗性的基本路径研究”(18BDJ032)

  〔作者简介〕郭祎,中共成都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部副主任,副教授,四川成都610110。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党的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但与党所担负的伟大历史使命与群众更高更多期待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最新修订并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了新部署新规范,为新时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提供了坚强制度保证。

  一、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 

  2018年7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会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如今,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必须有一个“有纪律的、思想上纯洁的、组织上纯洁的党”,这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1〕距离上一次的修订,尽管不到三年时间,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与新情况对原有的规定提出了新挑战,为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和全面提高党的执政本领,完成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必须要有新气象和新作为,所以要对原有《条例》进行适时修订(主要内容比较,如下表所示 略)。

  概括来看,相比较而言,新修订的《条例》具有“五个突出”的特点和亮点:其一,更加突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将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贯穿到党的纪律规定之中,体现党的法规不断与时俱进;其二是更加突出强调党的政治建设,增写“两个坚决维护”和“四个意识”等新内容,完全体现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其三,更加突出强调对一些违纪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比如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有利于预防和消除脱贫攻坚领域内的腐败行为,坚决管好党、治好党,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四,更加突出强调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落实力度,决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等阳奉阴违行为,切实维护党中央权威和确保政令畅通;其五,更加突出强调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定,体现党纪严于国法原则,形成纪律与法律的互动机制,让纪律“长牙”和“带电”,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来最大程度上保护党的干部,推动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制度保障 

  (一)健全反对“思想麻痹”的制度

  最新修订的《条例》第2条进一步明确了本次修改的着眼点以及本次党内修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即通过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到“两个坚决维护”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新部署。结合新的形势需要和治党要求,把树立和强化“四个意识”增补进第3条,所以才增加了诸如“全面”“防微杜渐”“责任”“执行不力”等特别要求。不难看出,这些新的规定和精神是依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求,尤其是依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与新任务提出来的,要求全党同志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和切实实践,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和“严实”作风要求自己,决不能对此麻木不仁、漠不关心,更不能明知故犯、有意作对。

  我们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具有自我净化、自我修复能力。〔2〕毫不夸张地说,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大大净化了党内政治生态,大大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和强化了党的执政基础,最重要的是进一步提高了党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使全党同志都从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增强了忧患意识和使命担当。但也不可否认,仍有个别党员干部,甚至高级领导干部仍存有“雨过地皮湿”“活动一阵风”“看看形势再说”等侥幸心理和观望思想。针对这种无视全面从严治党、漠视党的自我革命和忽视加强自我修养的行为,新修订的《条例》第7条专门增加规定:“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可见,“重点查处”的是“思想麻痹者”或“行动迟缓者”,跟不上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节奏,停留在“宽松软”的温室里幻想,这些都将受到党内纪律的处罚,通过健全的制度和扎紧的笼子摧毁一切不切实际的幻想,全面提高政治能力,促使全党同志思想统一和步调一致,以伟大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的社会革命顺利前行。

  (二)健全反对“山头主义”的制度

  “山头主义”与“五湖四海”相对,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宗派思想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相结合的产物。2014年10月,“山头主义”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央巡视组的反馈意见中,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和党内法规制度中也反复出现,可谓侵蚀党健康肌体的一块毒瘤,必须坚决反对和加强防范。实践中,搞“小山头”往往与小圈子、小团伙密不可分,往往与不忠诚、不老实相提并论。这种“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霸道心态,这种“想干啥就干啥”的任性状态,都是与党的宗旨使命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格格不入的,这种严重损害党的健康肌体和整体利益的“膨胀野心”,最终也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到头来“反误了卿卿性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扬党内民主,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鼓励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他还特别强调,一把手要自觉坚持集体领导,带头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坚决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3〕民主不是凭空的,离不开一定的民主氛围和制度保障;山头主义往往伴随着缺乏民主、践踏程序和个人专断。所以,搞山头主义是一种分裂组织、破坏民主的严重违纪行为,必须严加防范。从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来看,反对“山头主义”,需要健全两个方面制度:其一是反对“两不人”制度,即反对“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和“不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自以为是、山头主义行为。这一点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也有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其二是反对“两面人”制度。所谓“两面人”,本质上是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主要表现为表里不一、内外有别、欺上瞒下、台上台下两个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人民不敬畏不尊重。这种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行为,在最新修订的《条例》第50条、第51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保障党内民主提供了制度保证,可谓是向进一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层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三)健全反对“破坏团结”的制度  从党的历史角度看,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有很多种形式,比如宗派组织、山头主义、打击报复、散布谣言等等。其中危害较大、涉及范围较广的当属散布谣言了,无论是大范围的政治谣言,抑或是小范围的人身攻击,都是以错误的心态和错误的手段对待事情或人物,都是与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和严肃的组织程序背道而驰的。新修订的《条例》第52条增加规定,对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以及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处分。显而易见,政治谣言与陷害诬告,都将对党的团结统一带来损害,对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带来负面影响,纳入制度化的处理和防范十分必要。

  邓小平同志多次重申,最重要的是人的团结。但维护和促进党的团结统一并非没有矛盾,也不是反对或回避矛盾。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党内矛盾是党不断前进的动力,解决了矛盾,就推动党在某一方面向前进一步。1942年2月1日,毛泽东在《整顿党的作风》中提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4〕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对待党内出现的问题或显现的矛盾,解决问题或矛盾的思路办法有很多,但一定要从团结的目标出发,从党的统一的角度考量,不能为了治病而死了人,应当在救人的前提下治好病。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和问题,采取不同的斗争策略和方法,这也是党在促进和维护团结方面的重要经验。但必须注意的是,政治谣言与人身攻击完全偏离了团结统一的要求,甚至是完全出于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之险恶用心,如此的政治品行、政治操守、政治修养与合格党员的政治境界相距甚远,如果不反对、不制止、不预防,就可能搞得是非混淆、乌烟瘴气,实践中就难以保护党内的好同志,难以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

  (四)健全反对“当老好人”的制度

  新时期,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迫切要求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端行为必须进行坚决的斗争。新修订的《条例》第68条特别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必须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富有战斗性的斗争,决不能“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毫无疑问,党和人民的好干部应当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应当愿意担当、愿意负责。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现在,一些干部中好人主义盛行,不敢批评、不愿批评,不敢负责、不愿负责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圆滑官”“老好人”“推拉门”“墙头草”多了,党和人民事业还怎么向前发展啊?这些问题危害极大,必须下大气力解决。〔5〕不难发现,之所以要特别新增关于“三不”问题,是因为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的一些“老好人”现象影响了党的战斗力,纵容助长了歪风邪气,很大程度上掩盖回避了党内矛盾问题,从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党的自我净化和自我提高能力,尤其是严重损害了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执政权威。  凡事都要讲究一定的方式方法,对一些党内存在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亦是如此。概括起来,主要是解决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其一,要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强大武器,共同行动烧好党内政治生活这个“炉子”,增强斗争的政治勇气,解决不敢“报告抵制斗争”的问题;其二,要全面落实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员主体地位和提高领导干部民主能力,解决不愿“报告抵制斗争”的问题;其三,要畅通问题反馈机制和履责尽责保障机制,解决不能“报告抵制斗争”的问题。事实上,那种放弃批评和自我批评,“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都不是真正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团结,而是缺乏党性原则的表现,最终只会让我们消解奋进的锐气、丧失创新的勇气。〔6〕一句话,“老好人”不是民主和团结的朋友,而是党和人民的敌人,你不报告抵制和斗争,他也不报告抵制和斗争,到头来大家都无心无力无能再斗争,因为积压的矛盾问题和民怨民愤太多,正所谓积重难返。

  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制度保障 

  (一)健全反对“漠视整改”的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了巡视工作,完善了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为重点的党内法规体系,真正发挥了巡视的“利剑”作用,全面发挥了从“震慑”到“处理”再到“预防”的警醒功能。实际上,巡视巡察工作就是发现和反映问题,无论是“四风”问题、贪腐堕落问题,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违纪问题、选人用人不正之风问题等,通过巡视巡察这个“千里眼”,找出违纪违法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遏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势头。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或党组织干扰或阻碍、不重视不落实巡视整改工作,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漠视整改、敷衍整改、胡乱整改等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党纪党规的巡视巡察效果,削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权威。对此,亟需从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

  一方面是严肃处理“两种行为”。巡视巡察的目的在于整改问题,在于通过问题的发现和分析堵住制度漏洞。鉴于此,新修订的《条例》第55条新增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干扰巡视巡察和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两种行为”,本质上都是漠视全面从严治党决心和部署的懈怠之举,健全纪律处分制度,有助于提高认识和避免错误行为越走越远。

  另一方面是严格落实“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监督执纪方面的重大理论创新,应当说,“四种形态”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失去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这就要求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7〕《条例》第5条专门新增了相关内容,强调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从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的环节进程来看,“四种形态”不仅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教育“两种行为”,而且能够在保护干部、引领多数、赢得凝聚力和提高战斗力等方面最大程度上减少“两种行为”,这就使得巡视巡察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更能够“走好路”“得好果”,整改落实工作将在高度的思想认同基础上取得预期成效。

  (二)健全反对“履责不力”的制度

  从管党治党的新时代经验来看,严格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察委的监督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也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新要求。《条例》第67条新增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情形,如果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8〕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不代表不信任,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和维护这种信任,但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监督和如何落实监督责任。

  共产党员必须是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也就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战斗精神和战斗意志。毛泽东说,无产阶级的最尖锐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一个,那就是严肃的战斗的科学态度。〔9〕从大量的实际工作经验来看,履职尽责从来不只是个人的事情,很多时候都与他人的角色、职能或利益发生某种联系,如果你的履责尽责伤害或损害了对方,那么一定会遇到一些影响或阻碍,而此时就需要彰显共产党人的“战斗性”,凸显先锋模范作用。所以,履责不力的背后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交织作用,但最终出路在于从主观上提高站位、摆好地位和避免出位,自觉把全面的履职尽责作为自己的基本追求和工作使命,自觉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差不多了”等应付思想和行为作斗争。从党组织的角度看,管党治党责任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各级党组织都必须把管党治党作为第一政绩,作为最重要的事情和工作来抓好、抓实、抓常。此次新增的关于“履责不力”的新处罚规定,目的就是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性和促进各级党组织全面履责尽责的常态化、长效化。

  (三)健全反对“形式主义”的制度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尤其是那些仅仅停留在表面、善做表面文章的表态行为,一方面劳民伤财,动用了大量的资源花钱造势、好不热闹,但对于实际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另一方面恶性循环,一级带给一级看,层层通过会议落实会议,形成“工作就是开会”的现实逻辑。这不仅无法真正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严重损害大政方针的执行力,而且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久而久之必将失信于民。

  新修订的《条例》第122条对单纯的“搞形式”问题进行了责任明确和类别划分,凡是那些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严肃问责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说,此次以制度保障再次向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开刀”,再次彰显了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坚定决心,也昭示了全党要坚决与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划清界限,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必须向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亮剑”。《条例》要处分问责的主体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立法意在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关键少数”的战斗性引领示范一大片党员干部的战斗能力提升,通过自省、自查的自觉行为,结合问题谈落实、整合资源搞落实、融合手段抓落实。只有这样,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过程就将变成党员干部“严实”作风的修炼课堂,势必大大推动新时代党的专业化、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进程。

  (四)健全反对“假大空话”的制度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灵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必然要求党员干部想问题办事情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说假话、大话、套话、空话,不能只报喜不报忧,对上欺瞒领导,对下愚弄群众,掩盖问题和矛盾。应当说,广大党员干部对实事求是的重要性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关键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倒逼和保障“说真话办实事”。《条例》第125条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重要一款: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一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不待言,目的是营造实事求是的制度环境和宽松氛围,解决“说真话办实事”的实践“中梗阻”问题。

  分析“说假话”的因素是复杂的,内因是决定因素,但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离不开制度的促进和保障,离不开从制度层面优化上下级关系。邓小平说过,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10〕我们需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和“关键环节”。“关键少数”就是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水平,必须以“好干部”的要求严格规范言行,以“三严三实”的精神全面改造自身的主观世界,以此不断提高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和水平;“关键环节”就是党内政治生活,大力促进和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党内政治生活战斗性的关键词是“战”,最鲜明的特点是“勇”,党员干部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要勇于监督、勇于批评、勇于揭短亮丑、勇于激浊扬清,而不是面对问题瞻前顾后、躲躲闪闪。〔11〕从党员干部的个体角度讲,要敢于同各种压力作斗争,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说真话办实事”;从党组织的整体角度讲,就是要严格按照新版《条例》之新规定,以此为契机,来一次思想的“大扫除”,揭露“说假大空话”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的丑恶现象,并积极加强相关规则的完善和配套建设,切实营造实事求是、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

  毫无疑问,新修订的《条例》的颁布实施凸显了中国共产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对党内矛盾和问题的坚强态度和坚决行动。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是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增强管党治党的制度化亦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充分发挥和挖掘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又需要结合新形势不断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构建新时代党内问题矛盾治理的现代制度体系。因此,新修订的《条例》作出了更进一步的探索,在制度层面查漏补缺,相信会在今后的贯彻落实中一一印证。最后,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应当切实增强历史责任感,强化党员的主体地位和主动思维,积极投身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伟大工程”中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这个光荣的工程增光添彩,坚决摒弃那种漠不关心的“无所谓”心态,争取做一名新时代严以修身、严守纪律和严肃认真的合格党员,为全面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作出自己的最大贡献。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8-08-01.

  〔2〕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M〕.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7.218.

  〔3〕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纪实〔M〕.人民日报,2013-09-27.

  〔4〕毛泽东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1.827-828.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M〕.2016.61.

  〔6〕党内政治生活十讲〔M〕.中国言实出版社,2016.189.

  〔7〕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百问〔M〕.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6.128.

  〔8〕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09.

  〔9〕毛泽东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1.835.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328-329.

  〔11〕郭祎.党内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战斗性的基本路径〔J〕.理论视野,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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